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