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冒名陳意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聲減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減得之刑及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已減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75號)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