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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109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貳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刑罰,均經確定。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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