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109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貳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刑罰,均經確定。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