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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附表所列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聲減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2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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