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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楊貴雄周明鴻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黃智暐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間犯強制性交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之罪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3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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