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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蕙雪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容滋浩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
被告
王淳復
被告
景春華
被告
陳豊宏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
被告
李王秀珠
被告
李詩平(原名李詩萍)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文億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195號、第10934號、第14425號、第15915號及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90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756號、第48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楊恭福、楊恭發(均經原法院發布通緝)、楊恭惠(由原法院另行審結)為三兄弟,渠等先後於民國87年10月17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2樓(後遷移至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世界頂尖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後於91年8月19日獲經濟部核准更名為「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信息公司」);於87年10月19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世界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商城公司);於87年11月4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1樓之2之「世界精英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精英公司」);於89年6月26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街1段110號3樓之「永坤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坤宸公司」);於87年10月29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世界前衛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前衛公司」);於86年6月30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縣五股鄉○○○路104號之「致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勝公司」);於88年6月7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雲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頂公司」);於88年5月28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2樓之「中華頂尖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組成世界科技集團,共同負責該等公司之經營,楊恭福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總顧問,楊恭發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督導,楊恭惠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顧問。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並邀請不知情之許丕龍、林學初(均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陳譽鐘擔任「世界精英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曾澄男(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永坤宸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謝易霖擔任「世界前衛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徐林維國擔任「致勝公司」之董事長,不知情之葉景鴻擔任「雲頂公司」之董事長。又分別於90年12月間起雇用李蕙雪,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組訓部員工,並於91年年末擔任金展部總監,後於92年10月15日起擔任總經理;於91年10月間雇用王淳復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副總及總監,迄93年2月離職;於89年7月雇用李王秀珠擔任「世界信息公司」業務部門副總,並於90年7月間升任荃薏部(後改為宇昇部)總監,迄於93年年初離職;於91年1月間雇用李詩平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講師、組訓部總監,迄於92年9月間離職;於90年4月間雇用陳豊宏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商城部總監,迄於92年10月間離職;於91年11月7日雇用景春華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總監,迄於93年4月間離職;於92年4月1日邀請容滋浩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名譽董事長,負責行政部門業務,迄於93年3月底離職。渠等均明知「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係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批發業、資訊軟體零售業、百貨業等項目,亦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下簡稱證期會,嗣於93年7月1日改組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承銷、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而「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證券業務。竟未經證期會核准許可發給執照,共同自分別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時起,基於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意聯絡,自90年2月間起,以假借應徵公司業務及行政員工名義先在報紙上刊登「世界科技集團聯合擴大徵才,高薪徵聘各階層主管幹部及歡迎欲前往上海與紐約發展之人員」之徵才報紙廣告,大量吸引一些無經驗且急需求職之如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葉泰安等人,進入「世界信息公司」分任管理職、商務代表或員工,同時楊恭福等人在員工新進人員教育訓練時,即由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以職前新進員工訓練為藉口,對附表所示之新進員工執行密集上課,並於課程內容中不斷灌輸「世界信息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及與美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將完成合併(下稱「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消息,待新進員工完成新進員工訓練課程後,再集合所有新進員工至桃園縣蘆竹鄉之尋夢谷森林樂園舉辦晉升公司幹部講習會或於每天早會、夕會中,以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之利多消息、績效壓力(該公司沒有底薪,所有薪資來源為販賣股票及網路店面之抽成獎金)、晉升公司幹部誘因(販賣股票及網路店面成績優良者可以晉升為公司主管幹部)等方式,不斷要求新進人員購買第三人持有之「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等之未上市(櫃)股票,並以此為評估能否晉升正式員工及晉升幹部之考核之方式,亦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販賣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其他不特定人,而對附表之員工及其他不特定人銷售上述有價證券。嗣經員工王騰寬等人購買上述股票後查覺有異,經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並因上述員工之檢舉,而於93年4月2日、4月5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世界信息公司」位於臺北縣五股鄉○○○路104號、臺北市○○○路○段508號17樓辦公處所搜索;又於93年6月30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隊持原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世界信息公司」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臺北縣五股鄉○○○路104號辦公處所,楊恭發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段963巷1弄18號住所,楊恭惠位於臺北市○○區○○街600巷83弄1號8樓住所,李蕙雪位於臺北市○○區○○路4段288號11樓住所,王淳復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85之1號3樓住所、李詩平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111巷37弄1號4樓住所,李王秀珠位於臺北市○○區○○街35號5樓之5住所等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拘提楊恭惠、李蕙雪、王淳復、楊恭發、景春華、李王秀珠等人;另於93年7月1日在臺北市○○○路○段553巷5號前將李詩平拘提到案;於93年7月12日在臺北市○○○路○段41號之麥當勞前將陳豊宏拘提到案,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楊恭惠所有,供本件居間買賣股票所用之之公司資料1袋、世界集團資料1箱。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以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稱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立法者係以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因其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故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或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之陳述,均係在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因此該等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應得作為證據;另以刑事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雖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不容任意剝奪。但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應認被告具有處分權,非不得由被告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被告得以詰問證人,以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場為前提。上開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就本案被告而言,事實上均難期有於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中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從而,於事實審法院審判實務中,案內遇有此類未能賦予被告行使詰問權之供述證據,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8款及第171條規定,於準備程序期日訊明、曉諭被告或其辯護人是否聲請傳喚該被告以外之人以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使被告或其辯護人針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補足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倘被告明示捨棄詰問者,應記明筆錄,以杜爭議。除有類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所列各款之情形以外,均應傳喚該被告以外之陳述人到庭依法具結,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依同法第163條第1項、第167條之7規定為詢問之機會。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96條明定「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且陳述明確別無訊問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以與傳聞法則之理論相符,並與第159條之1規定相呼應。故上開尚未經被告行使詰問權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應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非謂無證據能力,不容許作為證據。否則,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另案法官審判外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既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即應悉數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排除例外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於法院踐行詰問程序後,綜合該被告以外之人全部供述證據,斟酌卷內其他調查之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作合理之比較而為取捨、判斷,此屬實質證據價值之自由判斷問題,要無所謂其證據價值自比審判外之陳述為高之可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意旨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2號解釋文及理由意旨可資參照)。查證人即被害人劉慧、周建良、謝衣玲、吳瓊珠、林壽珠、李英傑、張書明、陳清洋、林建汶、林志錩、徐榮貴、黃珮娟、賴秋升、李明凱、郭洋博、曹光驥、黃孝義、葉嘉次、黃小芬、陳順瑞、孫固、洪宸威、黃桂卿、徐嘉弘、朱鳳雪、陳月里、陳家隆、陳文尚、張維倖、劉宏吉於偵查中結證關於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之陳述,係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業如前述;另原審業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審判期日傳喚證人即被害人周建良、吳瓊珠、張書明、林建汶、林志錩、李明凱、郭洋博、黃孝義、孫固、陳月里、陳家隆到庭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之辯護人詰問及與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對質,此有原審審判筆錄可稽,要難謂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之對質詰問權未受保障。是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此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之證據證明力,法院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而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於查獲後即經警方對其製作筆錄,考量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於製作筆錄時應無充裕時間權衡其陳述之利害得失,且其內容亦較少受他人干預之可能,其內容應與案件之真實較為相近,警員在詢問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之前有依法告知其所得行使之三項權利,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對於警員之權利告知內容自應甚為明瞭;再者,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並表示員警並未刑求或不法取供,顯見警詢筆錄均是出於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之真意,且與事實相符,綜合以上情況判斷,本院認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警詢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是證人蘇聰健、王周玲嬌、孫固於警詢中之陳述與在原審審理時之陳述不符,而其警詢中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既如前述,此項審判外之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景春華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本件判決所引之其餘人證、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蕙雪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擔任金展部總監及總經理,且為被告楊恭惠之配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是於92年10月15日經由容滋浩發佈,才擔任總經理,當時伊並沒有在場,而是在馬偕醫院照顧女兒。伊擔任總經理期間,都在搬家,並沒有叫員工去買公司股票,那時公司有任何事情,都是由許美玲告訴我們怎麼做,因為都是由許美玲跟楊恭福聯絡,伊沒有掌管公司的股務及財務,公司是到92年12月,公司整個營運狀況不好,才叫伊擔任總經理,而伊是在92年8月24日生第二個小孩,所以那段期間伊都在懷孕,要照顧家裡。伊認識楊恭惠時,是在公司做總機,並非公司主要的負責人云云。被告李蕙雪之辯護人則以:被告李蕙雪從認識被告楊恭惠起,只在公司擔任小職員,他是在92年10月15日才被容滋浩董事長任命為總經理,而當時他也不在場,他負責的就是奉董事長的命令將公司由重慶北路搬到忠孝東路5段公司新址,且他也不負責公司股務及財務,且被告李蕙雪與被告楊恭福、楊恭惠無犯意之聯絡,被告李蕙雪的行為,跟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構成要件並不相當置辯。訊據被告容滋浩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榮譽董事長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從頭至尾都沒有誘使業務員去推動他們購買股票之行為,也沒有登報應徵人才,也沒有在上課灌輸員工不實的消息及營運的狀況,更沒有提供不實的財報,而發佈利多消息等云云。訊據被告王淳復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先後擔任長虹部副總及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被害人所購買的股票是由公司或是個人釋放出來,購買股票金額的流向何處,伊不清楚,伊自己也有購買股票,是否算是被害人云云。訊據被告李王秀珠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先後擔任業務副總及荃薏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我們是屬於荃薏部,沒有在賣股票,後來因為荃薏部人很少,所以跟菁英部合併為宇昇部,宇昇部林景山協理提議伊與他各拿出一張股票,從股票裡面提撥一些錢當作公基金,伊的股票及林景山的股票都是林景山拿去倍利公司交割,談也不是伊去談,且吳瓊珠所購買的股票,也不是伊去接觸,另公司有很多單位,別的單位怎麼做,伊不知道,我們單位荃薏部是全力在拓展網路商店,且公司是依照各單位的業績分配人員,因為我們網路商店的回收較慢,所以一直保持三個人,至於其他單位是否有在賣股票,伊不知道云云。訊據被告李詩平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先後擔任講師及組訓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不是「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的總監。伊跟楊恭福他們不是合夥的關係,伊到公司是教網路開店電腦課程部分,另外伊有擔任尋夢谷的講師,但伊所講的內容絕對不是股票,而是電腦的課程,而且伊根本就沒有正常上班,只是兼職的講師,而不是正職人員,只要世界集團有課,伊就去擔任世界集團的電腦講師,領取鐘點費云云。訊據被告陳豊宏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擔任商城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是90年4月28日向世界集團的分公司快樂商城購買9家的網路金店面,該公司是以直銷的體制運作,到91年擔任處長,他們跟伊說有美國公司的股票要上市,伊就買了3張,陸陸續續的買,後來到92年已經買了10張,那時楊恭福是總顧問,楊恭惠也是顧問,他那時很正常,不是開庭這個樣子,伊就辦很多卡去刷卡買股票,到92年公司就掛一個總監,關於公司的股務、行政、財政都是他們兄弟在管,我們不知道,總監不用賣股票,主要是核對人家有沒有繳錢給公司,有沒有換美國的股票給人家,公司的股票伊都沒有賣,他們給伊掛名總監,伊就很高興,伊只要作好快樂商城部分就好,92年4月的時候,伊要付刷卡買股票的循環利息,但公司沒有給伊薪水,伊就到中壢用快樂商城接產品(如網路電話等東西)來賣,到92年底聽到公司要搬到五股,伊就到公司看一看。伊沒有介紹曾澄男、吳松蒲、張書明、呂滿祝、鄭錦祥、黃璿叡、葉景鴻、曾增宏、陳柏亨、盤文華、蘇聰健、賴秋升至「世界信息限公司」上班及有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伊只有介紹鄭峻元,他當時沒有錢買股票,伊只有送鄭峻元1張股票云云。被告陳豊宏之辯護人則以:被告陳豊宏並無販賣股票的行為,被告陳豊宏所作的是網店的推廣,至於股票申購單上面的簽名只是行政流程上身分的確認,且公司對於員工辦理員工認股並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因為員工認股是屬於公司法的規定,本件不是對大眾招募,而是員工就公司的股票來認股等語置辯。訊據被告景春華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受雇於「世界信息公司」,並擔任鑫鼎部總監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伊確實不了解公司的運作,92年初才擔任公司總監,公司總監的工作是在網路商店的推展,但對於公司的所有的實際營運狀況,包括股票、財務,無法接觸,公司也不可能讓我們知道,我們也確實不了解,都是由公司發出的訊息,讓我們瞭解公司的狀況。伊是從92 年初至93年1月份,陸續在公司投資錢買公司股票,至93年4 月份。從92年開始公司業務就陷入停頓,伊於93年4 月份看公司的情況不好,伊就離開公司,伊沒有賣任何1 張股票給別人云云。被告景春華之辯護人則以:被告景春華從來沒有向任何的員工或他人銷售世界信息等公司的股票,至於孫固部分是被告景春華和他合夥購買股票,而不是股票給他,雖然被告景春華曾在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上簽名,但那只是一個行政程序,不代表有販賣股票,只是申購人的身分確認等語置辯。惟查:

㈠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為三兄弟,渠等先後於87年10月17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2樓(後遷移至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世界信息公司」;於87年10月19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世界商城公司」;於87年11月4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1樓之2之「世界精英公司」;於89年6月26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區○○街1段110號3樓之「永坤宸公司」;於87年10月29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世界前衛公司」;於86年6月30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縣五股鄉○○○路104號之「致勝公司」;於88年6月7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信義區○○○路○段508號17樓之「雲頂公司」;於88年5月28日申請核准設立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之1號12樓之「中華公司」,組成世界科技集團,共同負責該等公司之經營,被告楊恭福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總顧問,被告楊恭發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督導,被告楊恭惠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顧問。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並邀請許丕龍、林學初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董事長,陳譽鐘擔任「世界精英公司」之董事長,證人曾澄男擔任「永坤宸公司」之董事長,謝易霖擔任「世界前衛公司」之董事長,徐林維國擔任「致勝公司」之董事長,葉景鴻擔任「雲頂公司」之董事長。又分別於90年12月間雇用被告李蕙雪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組訓部員工,並於91年年末擔任金展部總監,後於92年10月15日擔任總經理;於91年10月間雇用被告王淳復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副總及總監,迄93年2月離職;於89年7月雇用被告李王秀珠擔任業務部門副總,並於90年7月間昇任荃薏部(後改為宇昇部)總監,迄於93年年初離職;於91年1月間雇用被告李詩平先後擔任「世界信息公司」講師、組訓部總監,迄於92年9月間離職;於90年4月間雇用被告陳豊宏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商城部總監,迄於92年10月間離職;於91年11月7日雇用被告景春華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總監;於92年4月1日邀請容滋浩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名譽董事長,負責行政部門業務,迄於93年3月底離職。「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係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網路認證服務業、投資顧問業、資訊軟體批發業、資訊軟體零售業、百貨業等項目,「世界信息公司」自90年2月間起,以應徵公司行政員工名義先在報紙上刊登「世界科技集團聯合擴大徵才,高薪徵聘各階層主管幹部及歡迎欲前往上海與紐約發展之人員」之徵才報紙廣告,大量吸引如附表所示之證人葉泰安等人,進入「世界信息公司」分任管理職、商務代表或員工,並以「世界信息公司」晉升制度優惠辦法為評估能否晉升正式員工及晉升幹部之考核之方式,及附表員工及其他不特定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購入「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之股票等情,業據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世界信息公司」股票、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繳款單據、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世界商城公司」股票、過戶明細表(均詳如本判決附表「證據」欄之所示)、世界集團應徵廣告、世界信息公司誠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資料、「世界信息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世界信息公司」組織人員暨聯絡方式表、組織架構(長虹部、鑫鼎部、宇昇部、金展部、商城部)、執掌職務說明簡表、在職員工名冊、世界信息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授權書、世界集團人事任調免通報書、「世界信息公司」員工實領薪資表、「世界商城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世界集團事業高獎金制度宣傳文宣、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公司股票簽證查詢表、「世界信息公司」股東名冊、轉換美股通知書、「世界信息公司」公司執照、銀行存款支出名冊、被告容滋浩員工服務證明書、「世界商城公司」變更登記表、「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告表、「世界信息公司」變更登記表、「雲頂公司」變更登記表、「世界商城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世界集團職前訓練參考資料、世界集團簡介、世界科技集團營運計畫報告書、職掌表、「世界商城公司」股東名冊、「世界信息公司」晉升制度優惠辦法等件在卷足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二第373頁、卷三第45頁至第456之1頁、卷四第826頁至第827頁、第836頁至第843頁、第846頁至第893頁、93年度偵字第15915號卷卷三第1頁至第18頁、第22頁至第45頁、第75頁至第82頁、第86頁至第127頁、第185頁至第193頁、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36頁至第238頁、卷四第1頁至第141頁、第224頁至第226、93年度他字第621號卷第77頁至第110頁、第164頁至第169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2號卷第10頁、第25之1頁),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李蕙雪固以前情置辯,惟稽之證人王騰寬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91年12月間,看到中國時報分類廣告有關「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高科技集團」徵員工的廣告,伊前往該公司應徵後,沒多久經通知去上班,經過職前訓練後,伊被分發到「世界信息公司」擔任公司的買賣網路店面及「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業務員,但是沒有底薪,而員工必須推銷販賣公司的股票,才可以領到薪水及獎金,而且公司規定所有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的客戶必須為公司員工,所以公司員工為了爭取業績,公司員工會先以員工的名字購買該公司股票,再私底下轉賣給員工的親朋好友。而該公司對於新進的員工會利用各種利多的藉口鼓吹員工購買該公司的股票,所以,公司有很多新進的員工一進入該公司就購買很多該公司的股票。因為公司人員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給伊,伊也有購買股票,金額約為72萬元,伊購買公司股票之出賣人為致勝公司,而且公司應徵後公司有辦講習說明公司營運情況良好,且被告李蕙雪等人要員工向他人推銷股票收取佣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一第146頁背面至第147頁、卷三第565頁),證人周建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忘記進入「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任職時間,任職期間大概1年半左右,擔任業務,就是拉人來買公司的股票及推銷網站。當初買公司股票是跟伊說買5張送1張,所以伊就買了5張,之後金展部總監吳詩惠要伊再買1百股,伊又買了1百股。因為公司會以投影機來向我們介紹先買臺灣公司的股票,再以臺灣公司的股票,換美國公司股票,還說現在美國公司那邊股票多好多好,現在價錢已經差不多多少了。當時公司員工沒有底薪,而是依員工有買公司的股票,公司會依任職的層級及下屬購買的股票數量按一定的比例撥發金錢,伊原本是專員,後來買了股票就升為課長。購買股票達一定數量,就可以升職,另外任職之所屬員工有人買,或者是介紹別人買股票,也可以抽傭。伊有去過桃園尋夢谷參加過活動4、5次,上課會介紹臺灣與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有員工會當場買股票,在尋夢谷上課時,楊恭發、楊恭惠會發布利多消息。李蕙雪算是金展部的最高總監,因為伊之前要買那五張股票時,公司有說在哪一天買之前就會以何價錢計算,伊在期限之後晚了3、4天,想要以3、4天前的價錢購買股票,吳詩惠說他要請示李蕙雪,請示後,伊就以3、4天前的價錢買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6頁至第18頁),證人陳清洋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92年7月間,看報紙前往「世界信息公司」應徵,應徵工作時是從事網路行銷工作。進入公司後在鑫鼎部從事網路店面的行銷大概做了不到1年,但是沒有底薪,只有推銷客戶時才有獎金。楊恭惠等人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給伊,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且李蕙雪說員工可以優惠購買公司股票,伊就買了很多張公司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915號卷卷三第592頁第593頁),及證人張書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任職時間因事隔已經兩年多,而且伊有開刀生病,忘了。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在每天早會時,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而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李蕙雪擔任輪值主持人,她會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以鼓吹大家買股票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18頁至第132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李蕙雪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總監及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均有到「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曾在該公司內親自見聞被告李蕙雪鼓吹購買該公司股票之情形,顯見被告李蕙雪確實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於任職期間擔任過「世界信息公司」早會之輪值主持人,並於早會時向員工說明「世界信息公司」營運情形良好,員工認股會有優惠,向員工推銷購買該公司股票,且「世界信息公司」除經營網店業務外,並以推銷員工認股為計算員工薪資及晉升制度,又如部門所屬員工出售公司股票,該部門之主管均得依晉升制度獲得一定比率之報酬,故被告李蕙雪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因此獲得薪資或獎金之事實無訛。

㈢被告容滋浩固以前情置辯,惟依證人李明凱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2年9月間,因為看報紙應徵業務代表而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當初應徵時是說介紹客戶及介紹網店,他們就是設計網路開店,要打電話約客戶,約好時間後,要洽談客戶是否願意由「世界信息公司」幫他們架設網站。伊是在王淳復的長虹部門任職。公司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容滋浩是在早會宣導公司股票利多之情形,而且每天開早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或推銷多少股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40頁至第172頁),及證人王周玲嬌於警詢中證稱:伊是「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的協理。負責網店銷售及股票銷售,容滋浩是「美國世界信息公司」駐臺灣辦事處的總會議主席,負責推銷販賣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四第877頁至第879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容滋浩在「世界信息公司」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審酌被告容滋浩在「世界信息公司」內宣導公司股票利多之消息,其目的顯係為鼓吹公司員工購買股票,此亦與證人王周玲嬌證述被告容滋浩有推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證詞不謀而合,況且被告容滋浩於92年4月間進入「世界信息公司」擔任行政部門之榮譽董事長,對於該公司之業務包含網店行銷及推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二種,顯難諉為不知,堪認被告容滋浩確有於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宣導公司股票利多消息,以達鼓吹公司新進員工購買該公司股票之目的。

㈣被告王淳復固以前情置辯,然依證人鍾匡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1年年底進入「世界信息公司」,92年2月底離職,一開始應徵主管助理,可是後來伊進去公司後他們說服伊做業務,伊就在鑫鼎部擔任業務,業務工作內容初期是請我們去推廣網路商城空間,又說我們的公司很好很棒,以「世界信息公司」去併購美國的公司,所以請我們去賣臺灣的「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但可以換成美國的股票。在公司只要是賣網路商城或賣公司股票都可以晉升,但詳細情形伊忘了,每天都會表揚員工賣網店或股票。公司會召開夕會,伊現在記得的都是當時每個分部如鑫鼎部、金展部等的主管主持夕會,伊曾經遇過王淳復、景春華主持夕會,他們會拿經濟日報說「世界信息公司」併購美國公司的一個消息,是要告訴我們公司遠景有多好,會說公司有多好,股票有多好,希望我們把握這個時機買股票等語(見原審卷七第41頁至第54頁)、證人李明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2年9月間,因為看報紙應徵業務代表而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當初應徵時是說介紹客戶介紹網店,他們就是設計網路開店,要打電話約客戶,約好時間後,要洽談客戶是否願意由「世界信息公司」幫他們架設網站。伊是在王淳復的長虹部門任職。在員工訓練3天期間,王淳復跟我們新進員工提到「世界信息公司」營運狀況不錯,前景良好,他說「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在美國納斯達克即將上市,如果上市後,就會前景看好。公司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買股票情形,會說員工買股票會有優惠,詳細情形都在公司的早會解散後,才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王淳復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伊買股票除想賺錢外,因為公司沒有所謂的底薪制,要推銷網店或是請人買股票後,才有獎金即薪水,王淳復有解釋過薪水制度。就伊所知,公司內和伊相同性質的員工多半是以推銷股票為主。後來是王淳復問伊臺灣的「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有多少張,可以準備把換成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140頁至第172頁),證人張書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任職時間因事隔已經2年多,而且伊有開刀生病,忘了。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在每天早會時,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王淳復擔任輪值主持人,他會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以鼓吹大家買股票,除推銷網店外,購買股票也可以晉升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18頁至第132頁),證人周建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王淳復是總監,有幫我們上過課,就是講公司股票及網站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11頁至第12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說營運狀況良好,有拿營運計畫書給伊,被告王淳復於公司舉辦之說明會中有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員工可以優惠認股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三第571頁至第572頁),證人林建汶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1年11月間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鑫鼎部,任職期間八個月,負責網路店面行銷,王淳復有於公司舉行之說明會中說明公司營運狀良好,叫我們要找其他人來公司應徵且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發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三第578頁至第579頁)、證人陳慶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工作期間2個多月,工作單位是長虹部,總監是王淳復,伊從基層開始任職,後來升到主任,負責銷售公司股票、店面、數位機上盒、網路會員。伊在「世界信息公司」時購買很多該公司股票,伊還有介紹2個朋友買,後來發現情況不對,就沒有再介紹了,除了介紹親友購買股票外,在公司並無其他業績,因為自己購買股票加上伊介紹他人購買股票的關係,而升到主任,且公司規定每個月業績達到多少錢就可以升到何階級。另外工作無底薪,而是介紹人購買公司股票,有分紅,伊記得分紅是一成,公司要我們銷售股票時,若是公司員工介紹來買的人可以用他自己的名義來購買股票,王淳復在開會時會上台講話,鼓勵大家銷售網站、股票,教的是銷售技巧,不過伊購買股票的原因是因為經理買的數量比伊多,伊相信他,所以才買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48頁至第56頁),證人林清鈴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2年8月間經由哥哥林鐘泓的介紹進入世界公司台中長虹部擔任商代,長虹部總監王淳復、副總林家榕、協理郭籽妍大力鼓吹我們新進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而且我們新進員工要購買股票才可以晉升職階,當時長虹部總監王淳復、副總林家榕、協理郭籽妍告訴我們新進員工該公司的股票是網路股的股票,且前開公司營業狀況良好,每年都有盈餘,公司很有發展潛力,股票上市後該公司股票會大漲,伊就以78萬元的價格向公司購買6千股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0915號卷卷五第1070頁至第1071頁),證人林鐘泓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2年7月左右,經由人力網求職進入「世界信息公司」臺中長虹部擔任商代,長虹部總監王淳復大力鼓吹我們新進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而且我們新進員工要購買股票才可以晉升職階,當時長虹部總監王淳復也告訴我們新進員工該公司的股票是網路股的股票,且公司營運狀況良好,每年都有盈餘,公司很有發展潛力,股票上市後會大漲,伊就以6萬5千元的價格向該公司購買5百股的股票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369頁至第378頁),證人戴馨慧(原名戴瑞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1年8月到職,同年10月下旬離職,伊當初應該是應徵行政人員,應徵時公司的人沒有將工作內容說得很清楚,到職後才知道工作內容為打電話推銷賣網頁,公司行號可以利用網頁做廣告,並請人加入網路商城的會員,加入會員可以在網路商城買東西,也可以推銷股票。伊有以4萬5千元購買「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股票,在公司沒有底薪,也沒有勞、健保。每天早上公司有早會,這時總監在前面講課訓練,教大家如何推銷,說公司股票股價如何,說公司將來會去大陸,要我們趕快認購股票,之後可以換股,股票等於在美國上市。夕會內容也差不多,就是由楊恭惠的兄弟楊恭發等人帶動氣氛。王淳復是負責股票方面的事宜,他的職位也是高階主管,他說他之前在日盛證券工作,會說一些股票分析及換股的程序,叫我們要想用股票賺錢這條路才是最快的,說公司的股票會與美國換股,他說公司的股票是未上市股票,之後會有很大獲利等等,他講這些事情就是要我們買股票,因為王淳復上台講這部分的次數比較多,時間比較長,而且他每次上台都只有一個人,所以伊會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58頁至第66頁),及證人游寶生於偵查中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內任職協理,任職期間從91年6月到92年10月,在公司每天早會及夕會時,公司主管王淳復向員工鼓吹購買美國未上市股票,而且再三揚言10月底一定會上市,但是後來還是沒上市。他們是在「世界信息公司」辦公室及桃園尋夢谷森林樂園辦活動、研習時鼓吹購買,公司營運項目有賣網店、機上盒。伊有負責銷售,但是伊沒有賣出去。又因沒有底薪,伊的薪水是伊自己買自己的東西賺的,有些員工若是有賣出去股票的話,紅利會比較高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756號卷卷一第76頁至第77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王淳復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總監及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尚非虛妄。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王淳復擔任長虹部總監,而親自見聞被告王淳復或係於桃園尋夢谷講習會、每日早會或夕會中,鼓吹員工購買界信息公司股票,或向上揭證人解釋公司薪水制度係由推銷網店或公司股票之佣金計算,可認被告王淳復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得因此獲得薪資或獎金之事實無誤。

㈤被告李王秀珠固以前情置辯,惟觀諸證人張書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伊在公司任職期間,每天早會時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而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李王秀珠擔任輪值主持人,他會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良好,以鼓吹大家買股票,除推銷網店外,購買股票也可以晉升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18頁至第132頁),證人吳瓊珠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2年11月間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期間約1個半月,當初進入公司應徵會計,後來進去後是做業務,負責銷售網站、公司股票,沒有底薪,要賣股票或網店才可以抽佣。當時公司會提供網站讓我們看我們併購美國公司那邊股票的走勢。每天都有起伏。伊看有漲也有漲的空間,公司的人也有說這是未上市的股票,以後有成長的空間,鼓勵我們買公司的股票,每天公司的主管都會對我們新進員工洗腦說公司股票未來會漲價,要我們去買公司股票,伊的主管是李王秀珠,是她鼓吹伊買股票。伊當時第一次買股票時,有簽立一張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是以郭中信的名義來買,李王秀珠叫伊不要用伊的名字買,而用伊先生郭中信的名義買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71頁至第82頁),證人林建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李王秀珠是「世界信息公司」總監,開早會或夕會時有擔任主持人,每次開會大都會提及公司遠景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62頁),證人林志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0年10月31日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是在90年11月9日買該公司股票,伊買了5張,一共9萬元。當時是因為聽講師上課才購買,講師是李詩平和李王秀珠,講師就說公司多好,之後怎麼樣發展。公司有每天開早會及夕會,開會時講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叫我們買股票,伊買了股票後,就從商代晉升為商務課長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75頁至第204頁),證人李明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世界信息公司」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買股票情形,會說員工買股票有優惠,宣布股票利多消息,詳細情形都在公司的早會解散後,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李王秀珠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140頁至第150頁),及證人戴馨慧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有在「世界信息公司」見過李王秀珠,她與伊不同部門,她是另外一組的高階主管,她有上台說過話,講的內容不離開銷售網店、股票,每天公司都有早會或夕會,講授銷售技巧、股務、股票買賣流程,若是伊介紹人家購買,也有分紅等語(見原審卷第61頁至第62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李王秀珠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總監或高階主管及上台講授購買股票、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前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李王秀珠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李王秀珠或係於早會或夕會中鼓吹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可認被告李王秀珠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得因此獲得薪資或獎金之事實無誤。

㈥被告李詩平固以前情置辯,然依證人周建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有印象李詩平有在尋夢谷、公司幫我們新進人員上過課,他是屬於帶動氣氛的,但他多少會講到公司股票、網站情形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12頁),證人即被害人張書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伊在公司任職期間,公司在每天早會時輪值之主持人會鼓吹我們買公司股票,而輪值之人都為部門總監,伊看過李詩平擔任講師,他會介紹經濟、股市、公司遠景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32頁),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李詩平有在「世界信息公司」舉辦說明會時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並要我們找其他人來公司應徵,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915號卷卷三第586頁),證人林建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李詩平有在「世界信息公司」舉辦說明會時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並要我們找其他人來公司應徵,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915號卷卷三第579頁),證人林志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當時是因為聽講師上課才購買,講師是李詩平和李王秀珠,講師就說公司多好,之後會有很好發展,李詩平在上課時,有提到公司遠景,希望大家可以買股票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79頁至第185頁)、證人李明凱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2年9月間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有購買公司股票,李詩平有在桃園尋夢谷上課及早會時宣佈公司利多消息,並說股票預計半年後在美國上市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140頁至第158頁),證人郭洋博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應該是92年6月到92年8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從商務代表晉升到商務主任。業務內容為介紹人家來買世界信息還有快樂商城的股票,那時候是國內,後來說擴大業務要去美國股市上市,剛開始只有做股票的業務,後來有增加一些附加的業務,比方說推廣電信業務、網路店面業務。在「世界信息公司」的只有獎金、抽佣,沒有底薪,發放獎金之依據為有買股票就發放獎金給你,伊也有買臺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伊曾在員工旅遊至桃園尋夢谷及臺南甲仙時見過李詩平,李詩平有推銷臺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是在公司裡面朝會或者是開會、員工旅遊的時候,他說公司目前預備上市的進度、向證管會申請上市的進度等消息給大家參考,自己也買了很多股票,認為這些股票很有升值的空間希望這些員工趕快把握機會購買股票,他推銷股票時有時自己一個人,有時與其他人一起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388頁至第405頁),證人詹于慧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2年8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李詩平有推銷股票,當景春華講完後,李詩平會接著上台說鼓勵的話語,叫我們不要錯失良機,他會說這個股票可以買,今天是什麼價錢,明天就不知道是什麼價錢,如果覺得可以買,就要趕快買,而且還說公司規定不管是自己買或是介紹人買,可以抽佣金還可以升職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407頁至第414頁),證人吳俊毅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0年9月左右在報紙分類廣告上看到一則有關「世界信息公司」徵員工的廣告,伊前往該公司應徵後,過沒多久該公司就通知伊前往該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1之1號10樓、12樓上班,經過職前訓練後,伊被分發到發展部門擔任買賣網路店面之業務員,而伊進去時該公司都沒有說要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且公司雖然標榜買賣網路店面,但實際上每天公司主管都不停的對新進員工上課並對新進員工洗腦告訴我們公司營運狀況有多好,以引誘新進員工去購買該公司的股票,李詩平是講師,負責對我們洗腦推銷販賣該公司的股票,李詩平向我們講了很多世界信息公司經營得很好,未來會很有發展,所以伊才會以溢價方式每張1萬6千元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且買10張送1張,總計16萬元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5915號卷卷二第23頁至第24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李詩平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講師及上台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是上揭證人證詞,尚非虛妄,堪以採信。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李詩平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李詩平或係於早會或夕會或尋夢谷會議中鼓吹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可認被告李詩平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公司員工之晉升及獎金發放亦以販買公司股票為計算基準之事實無誤,被告李詩平雖辯稱伊於92年7月即離職,然證人李明凱確實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指訴被告李詩平有到尋夢谷上課,且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李詩平為總監,顯見證人李明凱應無誤認之虞,是被告李詩平之辯解,委不足採。

㈦被告陳豊宏固以前情置辯,惟稽之證人周建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陳豊宏是商城部門總監,他跟我不同部門,他有上課,他上課也是講公司股票和網站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12頁),證人張書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時,是透過總監陳豊宏介紹購買股票,伊的總監是陳豊宏,而伊進入公司是朋友鄭俊元介紹,他們互相配合鼓吹伊買股票,當時公司好像有頒發獎金給伊,另外公司在每天早會時,輪值主持人都會鼓吹購買股票,他們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他們說公司的前景、展望很好,輪值主持人由總監級主管擔任,伊看到陳豊宏為輪值主持人,伊自己買股票也有晉升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18頁至第134頁),證人李明凱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說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買股票之情形,也會說員工買股票有優惠,宣布股票利多消息,詳細情形都在公司的早會解散後,才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陳豊宏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140頁至第172頁),證人陳月里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2年6月間,在中國時報分類廣告上看到一則有關「世界信息公司」徵員工的廣告,伊前往應徵後,過沒多久該公司就通知伊到該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1之1號10樓、12樓上班,經過職前訓練後,伊被分發擔任商城部之課長,商城部總監是陳豊宏,而該公司雖然標榜買賣網路店面,但是實際上公司的主管每天都不停的對新進員工上課並洗腦,以引誘新進員工去購買該公司的股票,陳豊宏負責網店販賣、股票販賣,伊在公司大力鼓吹之下以每張6萬1千元向公司購買2張「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四第762頁至第763頁),證人蘇聰健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1年底加入「世界信息公司」,於93年初離職,因為公司沒有支付薪水,而伊有經濟壓力才離職,伊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商城部的副理。伊負責配合賣公司的股票,但是伊是聽命於陳豊宏及黃璿叡才賣公司的股票,因為陳豊宏是總監,且黃璿叡是協理,而伊是他們的幹部必須聽命他們兩人的指示,也就是陳豊宏及黃璿叡會指示伊及商城部的員工向投資客戶洗腦並鼓吹投資客戶購買公司的股票,伊曾經配合把「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賣給黃珮娟5張,每張12萬元,共計60萬元,伊還賣給郭佩芬1張,每張也是12萬元,總共獲利3萬6千元。沒有底薪,薪資來源是配合販賣股票才可以領酬勞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四第804頁至第806頁),證人陳家賢於警詢中證稱:「世界信息公司」主要之營運項目為推銷網路商店及販售未上股票。伊是於91年10月間看到世界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倉管人員的應徵廣告,前往上述地址應徵,獲錄取後未從事過一天的倉管工作,每天都由公司主管從事公司制度與網路商品業務之介紹,並對新進員工推銷世界公司未上市股票。世界公司的主管都以幫助別人快速致富的名義,要求我們打電話拜訪客戶,邀請客戶來公司,再由主管以假藉員工認股方式去推銷世界公司未上市○○○○○道總監陳豊宏從事世界公司未上市股票販賣工作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聲搜字第316號卷第24頁至第28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陳豊宏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商城部總監或高階主管及上台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陳豊宏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陳豊宏或係於早會或夕會或經由被告陳豊宏指示從事販售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可認被告陳豊宏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公司員工之晉升及獎金發放亦以販賣公司股票為計算基準之事實無誤,被告陳豊宏雖辯稱伊於92年8月即離職,然證人李明凱確實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指訴其於92年9月自尋夢谷會議回來有看到被告陳豊宏在商城部授課,證人李明凱既能清楚描述看見被告陳豊宏之時地,顯見證人李明凱應係親自見聞無誤認之虞,是被告陳豊宏之辯解,委不足採。

㈧又證人謝依玲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於92年9月及10月,共買了6張,總共支付90幾萬元,當時是跟陳豊宏買的,因為伊朋友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三第616頁至第617頁),證人徐榮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91年11月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1千股,共支付26萬元,是透過謝衣玲介紹跟陳豊宏買的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95號卷卷三第616頁至第618頁),證人黃珮娟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於92年9月底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共買了5張,總共支付60萬元,當時是跟朋友蘇聰健買的,因為伊朋友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三第616頁至第618頁),證人賴秋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沒有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但於92年9月底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共買了5百股,後來陳豊宏到伊家說要1千股才可以配股,所以共支付20萬元,因為伊朋友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三第616頁至第618頁),證人胡葉琳銀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6月初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共買了20萬元,錢是以部分給現金、部分用刷卡方式交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曹光驥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7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共買了15萬元,錢是以部分給現金、部分用刷卡之方式交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葉嘉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11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購買股票,共買了30萬元,錢是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黃小芬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9月是伊男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買1千股送5百股,共支付15萬元,錢是以現金給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洪宸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7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共支付8萬元,錢是以轉帳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黃桂卿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8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共支付8萬元,錢是以現金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朱鳳雪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7月因伊兒子到「世界信息公司」應徵而購買,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共支付8萬元,錢是以刷卡方式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徐嘉弘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8月是伊朋友介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共買了15萬元,錢是請伊朋友轉交吳詩惠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證人張維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6月初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共買了3張支付30萬元,錢是以現金支付陳豊宏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及證人劉宏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2年11月是伊朋友介紹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是世界公司的總監陳豊宏一直鼓吹,買20幾萬可以賺1百多萬元,又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並且跟伊說美國世界公司在美國是最大的科技公司,所以伊才去重慶北路的「世界信息公司」買,共買了2張支付30萬元,錢是由伊朋友轉交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10頁至第1215頁),互核上揭證人對於被告陳豊宏如何鼓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及交付營運計畫書等情節大致相符,是上揭證人證詞,尚非虛妄,堪以採信。足見被告陳豊宏於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確係擔任總監職務,迄92年11月間,尚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並有在「世界信息公司」推銷購買公司股票,除此之外,尚有以經由員工介紹鼓吹不特定人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事實。是被告陳豊宏辯稱於92年8月間就離職及未販售「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㈨被告景春華固以前情置辯,惟依證人周建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庭被告(手指景春華),伊忘記他的名字,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他是擔任部門的最高主管,就是總監,伊忘記他是哪一個部門,他在公司也是做股票的介紹,他也會在講台上面介紹公司的股票和網站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6頁至第12頁),證人鍾匡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任職「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的業務,協理是段景宗,商務總監是景春華。段景宗與景春華都有鼓勵我們買股票,且在教育訓練時,也有說股票在美國上市,短期內可以獲利多少,前景很好。公司每天早上都有表揚誰賣股票,賣得比較多。伊沒有支領固定的薪水,是靠賣一張股票可以抽一萬元。公司有夕會,伊現在記得的都是當時每個分部主管如鑫鼎部、金展部等的主管主持,伊曾經遇過王淳復、景春華主持夕會。景春華會拿經濟日報說「世界信息公司」併購美國公司的一個消息,是要告訴我們公司遠景有多好,會說公司有多好,股票有多好,希望我們把握這個時機買股票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41頁至第55頁),證人張書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公司每天早會時,輪值主持人都會鼓吹購買股票,他們介紹公司的前景、展望,他們說公司的前景、展望很好,輪值主持人由總監級主管擔任,伊看到景春華擔任輪值主持人等語(見原審卷卷七第129頁至第133頁),證人陳清洋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2年7月間,當時看報紙至「世界信息公司」應徵工作,分發至鑫鼎部從事網路行銷工作,沒有底薪,只有推銷客戶時才有獎金。伊因為景春華說員工可以優惠購買公司股票,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共買了多張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期間公司有辦講習,景春華有說公司營運情況良好,並叫伊去推銷,他們叫我們去找其他的人來公司應徵且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0195號卷卷三第592頁至第593頁),證人林建汶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91年年11月間,看報紙去「世界信息公司」應徵的,進入公司在鑫鼎部任職,沒有底薪,只有推銷客戶時才有獎金,因為公司說員工可以優惠購買公司股票,並說公司營運良好,購買有利可圖,且公司也有拿公司的營運企劃書,也在報紙及網路宣傳公司經營良好,伊就買了1張,大概6、7萬元,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公司有辦講習,景春華有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也有叫我們去找其他的人來公司應徵且如果有購買股票可以給我們獎金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三第578頁至第579頁),證人李明凱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每天早上都有早會,下午有夕會,通常全公司的早會會有輪值的總監,輪值到當周的總監就由其宣布說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買股票之情形,也會說員工買股票會有優惠,宣布股票利多消息,詳細情形都在公司早會解散後,才由部門主管跟員工解說,景春華也是輪值總監,而且每天開會都會有人上去說,他又買了多少世界信息的美國未上市股票,覺得公司前途很好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40頁至第172頁),證人郭洋博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時,景春華是總監,有推銷過「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在公司裡面朝會時或者有什麼消息要發布時,會聚在一起開會,景春華就會介紹股票,說這臺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有潛力,很有升值空間,大家要把握時間趕快買(見原審卷卷六第389頁至第392頁),證人詹于慧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記得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景春華有推銷過股票,景春華是上課的時候,會舉例說某某人在何時做了投資,後來又賺了多少錢,叫大家不要懷疑,投資本來就是有風險。景春華就是跟我們分析股市投資經驗,他不一定是直接推銷我們公司股票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407頁至第411頁),及證人王周玲嬌於警詢中證稱:伊是「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的協理,負責網店銷售及股票銷售,但股票銷售是賣給伊朋友,伊曾經把「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賣給林芸家4張、趙學誠幾10張、陳兆慶3張、施明美3張、程菊1張、周建良2張。伊販賣「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給客戶時,酬勞是客戶購買股價之百分之三,課長、經理、副理、協理、總監都是抽百分之三的酬佣,景春華有從事販賣「世界信息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四第877頁至第879頁),互核上揭證人證述關於被告景春華在「世界信息公司」擔任鑫鼎部總監或高階主管及上台說明公司營運狀況良好、鼓吹員工購買股票等情形大致相符,是上揭證人證詞,尚非虛妄,堪以採信。足見上揭證人均曾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且在任職期間適值被告景春華擔任總監或部門高階主管,而親自見聞被告景春華或係於早會或夕會或上課時經由被告景春華分析「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未來走勢推銷公司股票,可認被告景春華確有從事推銷員工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且公司員工之晉升及獎金發放亦以販買公司股票為計算基準之事實無誤。

㈩又依證人孫固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1年11月間,經由伊一位朋友景春華的介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當時景春華就是該公司的總監,景春華告訴伊該公司的未上市○○○○路股,且前開公司營業狀況良好,每年都有盈餘,公司前景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該公司股票會大漲,伊就以25萬2千元的價格向該公司購買5千股之「世界信息公司」的股票,伊只認識「世界信息公司」之總監景春華,主要負責向客戶推銷販賣該公司的股票,購買股票金額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四第742頁至第743頁),核與證人孫固於偵查中證稱:景春華向伊推銷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所以,伊在一年內共購買了5張,支付25萬元,錢是轉帳到景春華給伊的帳戶。當景春華向伊鼓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時,曾提及世界公司已經在美國上市,也是科技公司,前途看好,且給伊一本世界公司的營運計畫書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228頁至第1229頁),大致相符,顯見證人孫固確係因被告景春華之推銷始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而證人孫固於原審審理時雖改口證稱:與景春華合資購買,因為當時看報章覺得「世界信息公司」狀況不錯,是伊主動去找景春華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316頁至第319頁),然證人孫固亦證稱與景春華是朋友,又如確依證人孫固所證稱是其主動找被告景春華購買股票,何以在警詢、偵查中不說出實情,而遲至原審審理時始說出,顯見證人孫固係顧及與被告景春華之友誼,而為被告景春華有利之證述,是應以證人孫固於警、偵訊中所證述為可採。再稽之證人張嫈妃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2年7月間,經由伊的鄰居李淑琦(「世界信息公司」經理)的介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李淑琦自己也有買該公司的股票,伊只認識「世界信息公司」之經理李淑琦、總監景春華,李淑琦、景春華說該公司很有發展潛力,股票上市後會大漲,伊才以溢價方式以每張10萬元之價格購買該公司股票4張,以現金匯款40萬給李淑琦,李淑琦再交給該公司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066頁至第1067頁),可認證人張嫈妃係在被告景春華之鼓吹之下始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又稽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黃秀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88年7、8月進入「世界信息公司」,迄93年5月離職,當初是看到報紙應徵行政助理的工作,後來就是在物流中心做行政工作,進出貨、收款等業務,我們公司有賣網店,收款就是伊在收,還有賣一些小產品,例如護手霜,款項也是伊在收。「世界信息公司」最主要業務是網路的設計也就是網店,另外還有員工認股。伊主要收的款項有3個,一個就是賣護手霜之類的產品,一個是賣網店,另一個是員工的認股。伊不知道公司怎麼分,只要是客戶買東西,他們交單子和錢給伊,伊就收,伊沒有去注意上面是什麼公司。卷附物流中心與股務室工作執掌表所載要配合業務部核算薪資及配合業務部統計是指伊每天收了哪些款項,會打一個報表,因為伊每天要把錢交給財務部,錢不是放在伊這裡。所以,伊每天下午會製作一個表及把錢交給財務部。交給伊的錢是「世界信息公司」的業務客戶,他們買網店或是產品或員工認股要繳錢,就會把錢交給伊,表上說要核算薪資應該是指業績,伊製作的明細會寫那一個部門收了多少錢,上面的薪資不是指員工的薪資而是業績。伊收到錢後,會把報表連同錢交給出納李敏翠,除了交給李敏翠外,伊不會交給其他人。另外「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股務的收件收款、日報表也是伊負責,這部分指的就是員工認股。員工認股包含「世界信息公司」及「世界商城公司」,伊工作時,有看到3樓的員工上樓跟伊購買「世界商城公司」股票。又「世界信息公司」平均一個月收到網店的金錢有多有少,少的話可能一兩家大概10萬元的營業額,好的話一個月可能賣1百多家,一家最少1萬,從申購單就可看出;在任職期間,員工認股部分,平均每天跟網店差不多,但也有沒有人認購的時候,少則零,多的話一天有幾十萬,最多收到員工認股的股款有50萬,員工認股的錢大概在92年開始收,但確定時間伊忘記了,是伊主管詹美莉交代要收員工認股的錢,她離職後就是容滋浩作伊的主管,有台股換美股的事情,有問題就去問容滋浩。92年8、9月之後就沒有再賣股票,我們之後都在辦換股的作業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14頁至第34頁),核與證人黃秀珍於警詢、偵查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再稽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李敏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89年7月間進入「世界信息公司」,93年7月離職,在公司期間,伊負責收款,財務部分帳務組及出納組。出納主管是陳怡伶,出納組員工有伊及陳素娟,帳務主管為張光麗,帳務組員工有黃淑惠。許美玲是財務部的執行經理,負責管理我們二個部門。出納組的工作內容為收支,帳務的部分,伊不曉得。伊的工作就是黃秀珍收到網店的錢,交給伊,伊再把款項交給陳怡伶,陳怡伶說她要放公司的保管箱保管,第二天許美玲再指示伊把錢存到公司戶頭。透過黃秀珍那邊,除了網店的錢,也有員工認股的錢,因為黃秀珍交錢給伊的時候會告訴伊說這是員工認股的錢,他會交給伊業績日報表、申購單,要伊蓋章,代表他把款項交給伊。但伊何時開始收到員工認股的錢,已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313頁至第342頁),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陳怡伶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從89年6月到92年9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92年9月離職時,公司營運狀況還好,還有在運作。伊是屬於財務部門的出納,是出納經理。公司業務有網頁設計、傳銷、賣一般產品,後來加上有員工釋股,所以我們收到的錢有一部分是員工釋股的錢。物流的黃秀珍把錢交給出納部門的李敏翠,李敏翠點好後他會用一個信封裝好給伊,伊再把錢放到保險箱,隔天再從保險箱裡面拿出來,再交給李敏翠,由李敏翠存入銀行,幾乎都是李敏翠負責把公司的錢存入銀行。伊也有負責支票和刷卡。員工認股的金額一開始我們進去是沒有的,確切的時間伊不知道,大約是91年或92年,不一定每天都有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83頁至第91頁),互核上揭證人黃秀珍、李敏翠及陳怡伶對於「世界信息公司」營業收入之收款流程證述均一致,且其所證述均係「世界信息公司」資金收入之來源,與其並無切身利害關係,顯見證人黃秀珍、李敏翠及陳怡伶上揭證述,非屬子虛,堪以採信。足見「世界信息公司」至少於92年間起,該公司之收入除網頁設計、網店販售或網站上所出售之商品如護手霜外,尚有一部分是員工釋股收入,即員工釋股為「世界信息公司」之業務收入。再者,證人黃秀珍亦證稱:所謂配合業務部核算薪資是計算業績等語,而計算業績就是各業務部門客戶所買網店、員工認股之金額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13頁),又觀諸證人周建良、吳瓊珠、鍾匡育、郭洋博、張書明、陳建志、林建汶、李明凱、黃孝義、陳月里、陳家隆、陳文尚、蘇聰健、葉泰安、陳慶憲、黃璿叡於偵查或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世界信息公司」要晉升可分二部分,一為賣網路商城,另一為賣公司股票,二者均可以抽佣,做為獎金亦即薪水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四第805頁、卷五第1200頁、原審卷卷五第286頁至第287頁、卷六第73頁、第83頁、第152頁、第390頁、第401頁、第419頁、卷七第45頁、第47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72頁、第75頁、第136頁、第140頁、第197頁、卷八第8頁、第50頁至第52頁),互核上揭證人對於販賣「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可以抽佣以獲取獎金及得在世界信息公司晉升等情節,均證述一致,而被告陳豊宏、李王秀珠亦不否認有上開抽佣之事實(原審卷卷九第49頁至第50頁、第45頁至第46頁),益徵「世界信息公司」係以出售「世界信息公司」股票為營業收入之一,且「世界信息公司」員工依此計算獎金及晉升之標準。再依證人周建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假設員工有買公司股票,公司會依任職的層級及下屬購買股票數量按一定比例發獎金,下屬又介紹他人買股票,伊就可以抽佣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7頁至第8頁),核與證人林建汶、李明凱、陳慶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原審卷卷七第58頁、原審卷卷六第152頁、原審卷卷八第50頁至第51頁),顯見「世界信息公司」計算獎金時如員工有販賣股票,則其所屬之主管均得以一定之比例獲取獎金,此亦與被告陳豊宏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卷九第50頁),是如本件確為被告李惠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所辯稱之以員工釋股方式為之,何以員工購買股票,員工之主管得以獲取獎金,衡情與經驗法則不符,此已非所謂之員工釋股,而係以販賣股票為業,鼓吹下屬推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以獲取利益。另觀諸卷附「世界信息公司」所發行之世界科技集團營運計畫書所載之公司股權架構,「世界信息公司」之股東有雲頂公司(持股比率為36.643%)、致勝公司(持股比率為32.989%)、世界前衛公司(持股比率為5.352%)、永坤宸公司(持股比率為4.574%)、中華頂尖公司(持股比率為1.193%)及其他股東(持股比率為13.275%),可知「世界信息公司」之股東為雲頂公司、致勝公司、世界前衛公司、永坤宸公司、中華頂尖公司、其他股東等,而上開公司均為「世界信息公司」之關係企業,再從本判決附表購買者股票轉讓人,大多為致勝公司,少部分為自然人,然均非從「世界信息公司」轉讓。況且轉讓「世界信息公司」股票當時該公司並未有庫藏股,而「世界信息公司」雖於92年7月8日增資發行新股,然其發行之條件為由原股東依持股比率無償配股,此有扣案之「世界信息公司」92年7月1日(92)世界股字第001號公告函可佐,亦即「世界信息公司」並未另發行新股,供不特定人認股。而上開營運計畫書已發送予業務部門、股東及被告李蕙雪、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景春華等人,此亦為被告李蕙雪、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景春華所不否認,是被告李蕙雪、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景春華顯難對於營運計畫書之內容,諉為不知,換言之,被告李蕙雪、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景春華應知悉「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均為第三人所持有之情;又審酌被告王淳復、李王秀珠、景春華、陳豊宏均有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而從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中亦可清楚知悉,轉讓股票之人並非「世界信息公司」,而係其他第三人。另被告容滋浩則於93年5月5日調查站中詳述「世界信息公司」與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份交叉之持有狀況等語(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65頁至第66頁),且證人黃秀珍前亦證稱有關股務詢問被告容滋浩等語,益徵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應知悉出售予本判決附表買受人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非屬員工釋股,而係代為出售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是「世界信息公司」雖以員工釋股之名義出售公司股票,然實情為代第三人出售第三人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該行為顯非員工釋股。而依據卷附「世界信息公司」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之內容,該意向書雖載明僅員工得為釋股之對象,然據本判決附表中部分之購買人均非公司之員工,況且依渠等購買人之證述,係經由被告陳豊宏或被告景春華等人之鼓吹始購入世界信息公司股票,益徵被告陳豊宏、景華華均知悉販賣世界信息公司股票非員工釋股之行為股票。另外販賣「世界商城公司」股票之行為,更可認定非屬員工釋股之行為,「世界商城公司」雖與「世界信息公司」同為世界集團之關係機構,然終非同一法人,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出售「世界商城公司」股票之行為,顯為居間買賣無訛。再依據被告李蕙雪於警詢中供稱:「世界信息公司」是架設網站,經營網店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一第25 頁背面);被告容滋浩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登記經營項目是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網路多謀體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四第839頁、卷五第1132頁、原審卷卷八第114頁至第115頁);被告王淳復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係從事網頁設計、電腦軟硬體買賣、網路店面開發業務、(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一第43頁、卷三第429頁、原審卷卷八第142頁);被告李王秀珠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主要經營網路商店、就是由公司提供商務平台,幫客戶設計網頁,架設網站,也經營多媒體,幫客戶拍攝廣告帶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一第50頁、卷三第428頁、原審卷卷三第6頁);被告李詩平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營業項目是網路開店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一第56頁、原審卷卷九第109頁);被告陳豊宏於警詢中供稱:「世界信息公司」營業項目是經營網店業務(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934號卷第15頁);被告景春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供稱:「世界信息公司」是從事網際網路跟網路開店業務、網路行銷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一第63頁至第64頁、卷三第428頁),足見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均清楚知悉「世界信息公司」之營業項目為網路商務、網店推廣、網頁設計、電腦軟硬體買賣等,並無登記有經營證券業務。再者,審酌被告李蕙雪是商業經營科畢業,任職「世界信息公司」前亦曾擔任過企管公司之負責人秘書等職,被告容滋浩曾擔任過公職,被告王淳復曾擔任證券公司交割員、業務主管,被告李王秀珠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曾在他處任職過,被告李詩平曾擔任貿易公司業務及業務主管,被告陳豊宏曾擔任食品飲料公司總經銷及被告景春華曾任軍職,亦即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均非毫無社會經驗,而且證券業務在臺灣廣為大眾所知悉,依證券交易實務經驗,一般人均知悉有關證券業務應在證券商處始得經營,衡情,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顯難對此諉為不知。況且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均知悉「世界信息公司」營業項目為與網際網路或與網店有所關係之項目,堪認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均明知「世界信息公司」非屬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券商無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數人間並不限於事前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仍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須以嚴格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稽之證人陳清洋於警詢中證稱:「世界信息公司」協理級以上幹部都會與楊恭惠、楊恭福開會,而開完會下午5時許,公司都會召開夕會,並會散布利多消息等語(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二第370頁),核與證人劉慧、周建良、吳瓊珠、高俊富、鍾匡育、何美方、張書明、林建汶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一第179頁、第210頁、卷二第244頁、第266頁、第304頁、第316頁、第332頁、第420頁),且依前所述,「世界信息公司」總監級以上主管會在早會輪值擔任主持人,散布利多消息,鼓吹股買股票,而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均為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各部門總監以上之主管,被告容滋浩為「世界信息公司」之榮譽董事長,對於從事證券業務均互相之認識而有所認知,均成立共同正犯。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上揭所辯,委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特許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未經修正,僅於95年1月11日修正時,將第44條第4項「證券商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及增修第五項「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惟此部分之修正均不影響第44條第1項之內容,是以第44條第1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再者,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對於違反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於歷次修正未曾改變,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㈡查被告李惠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於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關於證券交易法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是比較修正前後罰金刑最低度部分,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等均為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有利。

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身份犯規定,由「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或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或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部分,將實施更改為實行,僅係法條用語之修正,但擬制身分之共同正犯刑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較之修正前不得減輕較有利於行為人。

⒋綜前所述,雖舊法罰金刑最低度部分,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惟就本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並無改變,然依新法規定,被告等人所犯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得減輕其刑,故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新舊法比較後,應整體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⒌又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元折算為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㈢按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業務」,概指有價證券之承銷,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三種,亦有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規定甚明。是「世界信息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出售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即屬經營有價證券居間買賣之證券業務,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而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之規定,既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之規定論處。至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之犯行,既謂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之性質,乃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自渠等任職「世界信息公司」起就各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蘇聰健、林建汶、王周玲嬌、林清鈴、林芸家、劉德一、黃國泉、李秀珠、陳慶憲、蔡霈霖居間買賣第三人持有「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附表編號一一、一四、二九、三四、三六、三八、三九、四一、

四二、四三、四八、四九、五六、六三之行為,均為間接正犯。惟被告李蕙雪、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並非「世界信息公司」之負責人,渠等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容滋浩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1690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6750號;第4848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案已起訴部分係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5條、第4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規定,審酌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之素行,均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居間、行紀買賣證券,竟仍與他人經營證券業務,罔顧法令規範,危害證券交易秩序,而無視於國家法令禁止之行政事項,侵害國家法威信,且所為並造成公司其他員工及不特定人至少數十人財產上之損失非輕,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所擔任之公司職務及所獲利益,兼衡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李蕙雪、李王秀珠、陳豊宏均有期徒刑1年;被告容滋浩、王淳復、李詩平、景春華均有期徒刑8月。又本件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050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扣案之公司資料1袋、世界集團資料1箱為共同被告楊恭惠所有,供本件居間買賣股票所用之物,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股權轉讓意向書15本、營運計畫報告書1本、股東資料、廣告資料、徵人廣告、世界頂尖多媒體試算表、損益表等物,雖與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所為之前揭犯罪有涉,然此均為「世界信息公司所有」所有,非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所有之物,乃不為沒收之諭知。其餘扣案物雖經搜索同時扣押,然核與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所犯並無直接、必然之關聯性,亦不另為沒收之諭知。經核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李蕙雪、容滋浩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行,惟其等犯行業據證人王騰寬、周建良、陳清洋、張書明、李明凱、王周玲嬌等人證述明確,已如前述,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空言否認犯行,為無理由;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云云,係就原審法院適法範圍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然原審量刑已審酌被告等人之各種犯罪情狀,並無明顯失出,是公訴人之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蕙雪、王淳復、陳豊宏、景春華、李詩萍、李王秀珠、容滋浩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聯絡,由被告李蕙雪即共同被告楊恭惠之配偶,擔任「世界信息公司」之總經理,負責每天召集經理以上主管開會發布公司各種利多消息以誘使新進員工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公司相關行政業務。被告容滋浩為美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販賣「世界信息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及處理公司行政業務。被告王淳復為「世界商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擔任「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長虹部販賣世界信息等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長虹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陳豊宏為「世界精英公司」之董事,並擔任「世界信息公司」商城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商城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商城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景春華為「世界信息公司」鑫鼎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鑫鼎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鑫鼎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李詩平為「雲頂公司」之監察人,並擔信「世界信息公司」金展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金展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金展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被告李王秀珠為「世界信息公司」荃薏部之商務總監,負責執行、推動、設計及策劃荃薏部販賣該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並負責鼓吹公司新進員工以老鼠會方式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及負責荃薏部協調運作的相關事宜。而被告李蕙雪等人並於89年6月起至93年1月底止,以假借應徵公司行政員工名義先在報紙上刊登「世界科技集團聯合擴大徵才,高薪徵聘各階層主管幹部及歡迎欲前往上海與紐約發展之人員」之徵才報紙廣告,大量吸引一些無經驗且急需求職之吳俊毅等人,每星期約招募50名員工參與該詐欺集團所舉辦之面試活動,從面試活動開始該詐欺集團即於面試活動中不斷鼓吹及推銷該集團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之利多面以吸引面試者至該公司上班,且不論任何面試者應徵何項公司業務,該公司對於所有應徵者均全部給予錄取資格,並通知錄取者至該公司上班,待吳俊毅等人至該公司上班後,立即由楊恭福、楊恭惠等人以職前新進員工訓練為藉口對前開新進員工執行密集上課,被告李蕙雪等人並以高額獎金誘使不明情況之業務員銷售未上市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予張嫈妃等人,並提出內容不實之世界集團營業計劃書及「世界信息公司」之89年度及90年度財務報表向張嫈妃等人鼓吹世界集團營運良好,且美國世界公司係美國最大科技公司,若股票上市便可於短期內獲利甚多,使張嫈妃等人陷於錯誤,而以每股數十元不等之價格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惟該世界集團雖然標榜主要經營業務為網路店面設計及買賣,但實際卻僅有數位員工從事前開業務,其他公司員工均在從事販賣公司股票之業務,待公司員工無法再繼續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後,再以各種藉口逼迫員工離職,而待新進公司員工購買股票並被迫離職後,該公司再大量招募新進員工進行下一波之詐騙行為,且於公司員工或投資者購買世界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後,被告李蕙雪等人再假借各種藉口對公司員工或投資者所購買之未上市股票予以鎖單,並禁止購買股票者將渠等手中之未上市股票販賣給第三人,且以該公司不實之利多消息誘導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者將臺灣「世界信息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換成美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藉以拖延投資者向司法機關檢舉之時間,以利該詐欺集團成員執行脫產及潛逃至國外之機會,而前開公司所販賣之未上市股票目前已乏人問津,且完全被套牢無法賣出,導致吳俊毅等數百名投資者遭受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損失,總計詐騙金額約3千多萬元(起訴書原認詐騙金額約數億元,惟此部份業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更正為3千1百28萬4千元(見原審卷卷三第10頁至第12頁)),因認被告李蕙雪、王淳復、容滋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景春華涉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業於94年2月2日刑法修正刪除,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之有價證券之買賣,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即揭櫫刑事訴訟程序係採證據裁判主義,易言之,即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29年上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最高法院83 年度台上字第493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1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㈢本判決附表所示之員工及不特定人所持有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已兌換成「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兌換時間分別於92年1月8日(含被害人張壹晴計1萬9千6百5股、洪銘仁計1萬7千6百44股、吳俊毅計2萬1千5百65股)、92年7月14日(含被害人張書明計8千股)、93年1月9日(含被害人王騰寬計9千股、周建良計6千1百股、高俊富計3千股、鍾匡育計3千股、何美方計1萬5千股、李英傑計3千股、黃添榮計1萬3千股、陳清洋計6萬8千股、林建汶計1千5百股、胡葉琳銀計1千5百股、曹光驥計1千3百股、曹卉婕計2千5百股、洪宸葳計1千股、張秀鳳計3千股、黃桂卿計2千3百股、朱鳳雪計1千股、張維倖計3千股、陳慶憲計6千5百股、林清鈴計6千股、林鐘泓計5百股)、93年1月12日(含被害人張淑華計2萬5千股、謝玉美計1萬5千股、謝衣玲計6千股、郭中信計1千股、李玉琴計4千6百股、陳茂仁計6千6百股、林壽珠計1千5百股、徐玉緞計6千股、李明凱計3千股、鄭仁康計2千股、詹于慧計1千5百股、黃孝義計1千股、葉嘉次計1千股、黃小芬計1千5百股、吳柏林計2千股、徐嘉弘計1千2百股、陳月里計2千股、林家榕計4千股、方陳美仁計2千5百股、李美芳計1千5百股、張塋妃計4千股、林清蕙計1千股、賴秋升計5百股)及93年1月22日(含被害人徐玉緞計6千股)一情,有上揭被害人所提出之「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附卷可按,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㈣本件有關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犯行,依公訴人所舉出之被害人證述內容,均係以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在公司宣傳「世界信息公司」運狀況良好,該公司與美國公司合併,換成美股後股價會上漲,且有扣案之營運計畫報告書為憑,而揆諸上揭判決意旨,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是本件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是否構成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之有價證券之買賣,須予以審酌者厥為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是否有使用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員工或第三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之股票,即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對於「世界信息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及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情形是否知悉做為論斷。

㈤依證人黃秀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88年7、8月間,到「世界信息公司」位於臺北市○○○路○段1之1號12樓工作,迄93年5月間離職。伊當時是擔任行政工作,在物流部門,就是管理進出貨、收款,我們公司業務範圍最主要是賣網店、網頁設計等,還有賣一些小產品,例如護手霜,出售之款項是伊負責收取,另外還有員工認股,伊主要負責收取之款項就是三種,賣護手霜之類的產品、賣網店及員工的認股金額。只要是客戶買東西,業務單位交申購單等書面文件及錢給伊,伊就負責收取,但沒有去注意單子上記載是什麼公司。伊每天收完款項後會製作報表,之後當天再錢交給財務部,錢收到後不是由伊保管。卷附物流中心股務室&股務室&客服部工作執掌表中所載配合業務部核算薪資及配合業務部統計業績,其中薪資核算不是伊負責,不過該執掌表中薪資應該是指業績,在伊每天製作之明細上會記載哪一個部門收了多少錢,所以薪資應該不是指員工的薪資,而是指伊剛剛所說的每天收款後製作的明細,另執掌表中記載世界信息、世界商城股務的收件收款、日報表確實是伊負責,這部分指的就是員工認股。伊有看過有人購買世界商城公司的股票。該執掌表中記載負責產品的銷售、出款等,就是護手霜、小包包,我們公司有賣很多東西,如電動牙刷、電風扇,但這些東西應該不是我們公司生產的,而是我們公司向外面進貨再銷售。在伊離職前公司運作都還不錯,就是一些正常的作業都還在做,我們公司還是有很多網店的客戶,伊有時候還是要去注意他們網站的情形,他們就是還有再做。販賣網店的部分,每天收入不一定,也有沒有收入時候,也有10幾萬元,平均一個月收到業務部門販賣網店金額有多與少,少的話可能一兩家大概10萬元的營業額,好的話一個月可能賣1百多家,一家最少1萬元,所收的款項是否為販賣網店收入,伊從業務單位所提出之申購單中即可分辨;伊在任職期間員工認股部分每天收入跟販賣網店收入差不多,也有沒有人的時候,少則零,多的話一天有幾十萬,最多曾收到員工認股的股款有50萬元,大概從92年起就開始收到員工認股的錢,是伊主管詹美莉要伊收取,但是她離職後,台股換美股的事情,有問題就去問容滋浩。員工認股的申請單,上面須有部門主管核對的章,伊有簽名蓋章表示確實收到錢,且伊會在該申購單下方記載日期、收現金或匯款。每天伊收完錢及製作完報表,即將報表連同錢交給出納李敏翠,李敏翠也會蓋章表示他有收到伊交給他的錢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11頁至第36頁),及證人李敏翠於原審審理具結證稱:伊於89年7月間迄93年7月間均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在行政部門,行政人員有大概20位左右,財務部分帳務組及出納組,出納主管是陳怡伶,員工有伊及陳素娟,帳務主管為張光麗,所屬員工有黃淑惠。許美玲是財務部的執行經理,負責管理我們二個部門。出納組的工作內容為收支,帳務的部分伊不曉得。伊擔任財務部出納,就是負責收款,亦即黃秀珍收到網店的錢,將錢交給伊,伊再把款項交給陳怡伶放在保險箱,第二天許美玲會指示伊把錢存到公司銀行帳戶。公司的帳戶有「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快樂商城公司、致勝公司其他不太有印象。另外除了網店的錢,黃秀珍也會交給伊員工認股的錢,黃秀珍交給伊的時候說這是員工認股的錢,他會同時交申購單,要伊蓋章,代表他把款項交給伊。伊再把錢交給陳怡伶,陳怡伶說他要放公司的保管箱保管,第二天陳怡伶到保管箱裡面把錢拿出來交給伊,伊再依照許美玲指示存到「世界信息公司」、「世界精英公司」、「中華頂尖公司」、「雲頂公司」、「致勝公司」、「建金公司」、「永坤公司」、「世界頂尖公司」、「昱奇公司」等公司銀行帳戶內。黃秀珍交給伊有支票、有現金,有時候有兩萬,有時候多的話有5萬,一個星期大概有10多萬元。我們公司業務就是設計網頁,伊有看到有人點選我們公司的網址。網路部門有人數大概5、6人,伊剛進公司的時候,差不多有10人。後伊於93年7月離開公司時,已經營運不好,就是販賣網店的收入不好,但行政部門還有上班,而網路部門則做網店維護,財務部門在整理傳票等資料。當時伊都沒有收到錢。「世界信息公司」存錢是許美玲指示存在那個戶頭,要提款是製票完,由陳怡伶審核,在交給許美玲。由許美玲開提款單給伊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313頁至第342頁),互核證人黃秀珍及李敏翠之上揭證詞可知,證人黃秀珍及李敏翠二人對於「世界信息公司」自業務部門收款流程、收入來源及後續程序證述情節相符,是證人黃秀珍、李敏翠上揭證詞,堪以採信。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收入有販賣網店之收入、員工認股之收入,且於93年搬至臺北縣五股鄉之辦公室前,該公司營運狀況尚屬良好,業務部門確有從事網店販賣之工作。而又觀諸證人陳怡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黃秀珍他們都在每天的5、6點結帳,錢沒有辦法即時存入銀行,所以李敏翠將錢交給伊後,伊會存到保管箱,隔天還要把錢拿出來,交給李敏翠,89年6月剛到「世界信息公司」時,是楊恭福指示伊將錢存到銀行,公司一開始叫世界頂尖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是存到該公司在誠泰銀行帳戶。之後李敏翠在同年7月到公司,就由李敏翠負責,公司的收入來源有網頁設計、產品銷售,如面膜、護手霜之類產品,以及員工認股收入,網頁設計一直都有在做,但是公司收入沒有仔細統計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83頁至第92頁),亦核與證人黃秀珍、李敏翠證述「世界信息公司」確有從事網頁設計、網店推銷及其他產品銷售,以及收款流程大致相符,益徵「世界信息公司」於證人黃秀珍、李敏翠及陳怡伶任職期間,均有經營網店之銷售,而非僅以推銷員工或其他不特定人購買股票為經營之項目。再者,關於應徵進入「世界信息公司」之員工確有從事網店之行銷業務,亦據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長虹部員工蔡霈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89年6月起任職「世界信息公司」,工作內容是網路店面銷售及製作客戶的網頁,業績獎金主要是網路店面的開發。依照職務階級的不同獎金也不一樣。員工認股會有分配一張不到1千股之零股予我們,如果沒有分配零股的話可以折算現金,折算的情形不一定,伊沒有折算過。開發一個網路店面,可以拿到現金獎金及業績獎金,當客戶繳完款後就可以先拿到現金獎,大概是網店金額的10%,業績獎金是一個月統計一次,依照職級不同而有一個制度表。伊有開發30幾家的網店客戶,且這30幾家客戶都有繳納實際實際金額不等之報酬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343頁至第356頁),證人李明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2年9月進入世界信息公司,每天開完早會後,由電話簿找尋客戶,洽談客戶架設網站的事情,伊有上過公司網站,看公司幫客戶架設之網站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140頁至第144頁、第167頁),證人郭洋博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2年6月至同年8月在「世界信息公司」任職,除了做股票業務外,還有推廣電信業務、網路店面業務,但佈好通路網後即被查獲,因此還沒看到成果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388頁至第389頁),證人詹于慧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2年8 月進入世界信息公司,當時要我們推銷網路店面,就是打電話問人家要不要做網路店面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408頁至第409頁),證人王周玲嬌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0年年底至93年間曾經在世界信息公司工作,我們公司有晉升制度表,如果有客戶買網店的話就可以晉升,這個有一定積分。伊在公司期間是在金展部門任職從商代、科長到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從商代一直到協理過程中,伊有實際在從事網店銷售,伊會自己去跑客戶,會打電話,從電話本上去找商家、約商家,去跟他推展說他可以在我們那邊作廣告,而且也可以發電子郵件讓人家知道他的商品可以打廣告,伊大概銷售差不多有二十幾家網店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393頁至第396頁),及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黃璿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在91年7月應徵進入「世界信息公司」,該公司是類似網路商品的公司,商城的架構上有6萬8千個商品,是架構網店,招攬會員。伊在商城部任職,我們有在賣網店,我們員工賣網店就是我們收入的來源。當時公司一直招攬業務人員,不斷的擴充,公司沒有底薪,而是以招攬他人加入成為業務的一份子,如果下屬有業績出來,伊就會抽他招商的一定成數,伊是從最低的商代,就是最初的專員的意思,做到協理,有做到業績的時候,伊就領到錢。公司未積欠伊薪水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279頁至第280頁),互核上揭證人之證詞,對於渠等於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期間,均有從事網店業務之銷售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卷附皇冠網路店面使用證明書、網路店面申購書、「世界信息公司」晉升制度優惠辦法等件可考,足見「世界信息公司」於89年間起迄93年間確實有實際從事網路店面行銷之業務,而非僅以員工認股為經營項目。又「世界信息公司」亦有成立網路部門,該部門雇有員工擔任網頁設計之工作等情,則有證人梁博凡、林建汶、李明凱、葉泰安、陳怡伶、李敏翠、許美玲分別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五第1081頁至第1083頁、第1086頁、原審卷卷四第273頁至第274頁、第323頁、卷六第71頁、第154頁至第155頁、第266頁至第269頁、卷七第64頁至第66頁),益徵「世界信息公司」有經營網路店面之之業務,並雇用專業人員擔任網頁設計之工作,以因應該公司購買網店客戶之需要。

㈥又稽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帳務經理張光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89年中至92年9月間曾經在「世界信息公司」工作,擔任會計部門經理,從來沒有變更過,世界集團投資的很多公司,「世界信息公司」是其中一個公司,我們的帳目必須要做世界集團相關公司的帳目。因此,「世界信息公司」、「精英公司」、「雲頂公司」、「致勝公司」、「前衛公司」等之會計帳目為伊負責。集團的負責人是楊恭福,他的職銜是總裁,他會跟伊拿一些財務報表之類的資料,給伊直接的指令是總裁。伊會計職務需要跟總裁報告,而楊恭福不在時,伊就不需要呈報。總裁要什麼他會主動來找伊。伊的工作內容為製作報表,是負責最後資料財報的總結,伊所製作之的財報出來後,伊就要瞭解我們集團今年度的收支狀況,比方說本月收入太少、支出太多,是怎麼樣的情形,就是作這樣的分析,還有每個月的稅入狀況。當楊恭福不在公司時,不是很明確由誰代理的,有時候楊恭福可能會從大陸打電話來說不同意那個決行。但如果楊恭福不在的話,因為他們是兄弟,所以我們會問楊恭惠,有時候楊恭惠會說應該怎麼作,如果楊恭福沒有特別的表示,所以就這樣做,可是有些時候楊恭福會從大陸打電話來說不同意楊恭惠的作法。卷附職掌報告第5項每個月的收支簡報,是因為總顧問楊恭福不了解財會。伊會依楊恭福指示的方式讓他很清楚的瞭解每個月的收支,伊會每個月製作一次,但是他不一定每個月都會看,也許他三個月看一次。上開職掌報告第6項,出納的人領錢要蓋章,所以要伊做印鑑之管控。就是領錢的人不能管印章,而作會計的人不能領錢,就管印章。出納的人如果要領錢,伊會審核他們有沒有做報表,如果沒有問題,伊就會核章,當時是許美玲、陳怡伶及出納部門的同仁來核章。如果財務經理認證說這筆錢是可以出去的,伊認為帳目的傳票明確,就可以核章。就是依照公司的流程。例如電費的支出,有寫傳票來,後面有附電費支付憑證,伊核對沒有錯,就蓋章,就可以去領錢,但如果金額很大的話,還要交給楊恭福簽字。92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的資產負債表是91年度的財報,兼管90年度的財務比較。伊看過上開的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中最後一行每股盈餘5.82元,90年是2.46元,這是指盈餘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228頁至第250頁),審酌證人張光麗負責世界集團之會計並製作財務報表,而依證人張光麗之證述,其係依共同被告楊恭福之指示,並因共同被告楊恭福對於會計帳目不嫻熟而另行製作收支簡報,此亦有扣案之收支簡報可佐,顯見對於世界集團帳目最清楚之人為共同被告楊恭福,且在共同被告楊恭福不在公司期間,係由共同被告楊恭惠代理。而證人張光麗稱該公司支出款項時雖以一般會計檢具單據、製作傳票由其核章即可,然較大筆金額之支出,則仍須經過共同被告楊恭福之核章之情,核與證人陳怡伶證述:世界信息公司之負責人是楊恭福,因為核章要經過楊恭福。公司有款項要支出的時候,會計部門要請款的時候會製作傳票,傳票上面都會有楊恭福的章,公司大部分撥款只認楊恭福的章來決定,只有小額的款項是一般的主管就可以決定,楊恭福不在時,我們的主管許美玲會轉給楊恭惠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84頁),及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秘書許美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各部門要支出會有請款單有簽呈,經過各部門主管及楊恭福最後核示後,伊再依楊恭福指示蓋章,交給出納室,請他們製作傳票出款,楊恭福不在的話,他會要求每日傳真業績日報表還有出款總表,請款總表經過他核示後,才出款。他不在的話,他會告訴伊核准,要伊蓋章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288頁至第289頁)相符,足見「世界信息公司」支出公司費用時,傳票上必須蓋有共同被告楊恭福之章或經過共同被告楊恭福之同意始得支出,益徵世界信息公司之帳目支出係由共同被告楊恭福所決定,共同被告楊恭惠則於共同被告楊恭福不在公司時,為其代理人,由共同被告楊恭惠決定公司帳目營運等事務。

㈦另考之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秘書許美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0年5月20日至93年2月28日間曾任職「世界信息公司」,擔任楊恭福秘書。「世界信息公司」出納組負責人是陳怡伶經理,帳務組負責人是張光麗經理。該公司由楊恭福決定薪資。伊負責傳達楊恭福給各部門之指示,大部分作網路上面的東西,網路上面都會有一些編輯的位置、畫面,他會說直撥要放在哪個位置,網店放在網路上面的位置,大部分是交辦行政上溝通協調的問題,沒有對外的事情,伊沒有涉及到業務。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楊恭福,由他決定事情,楊恭福是總攬公司的業務及行政,而偏重在業務,行政部門是發落給行政主管,行政主管是在配合業務的運作,公司所有事情是透過楊恭福核章才作,例如網路部要買什麼設備、人事都是楊恭福核章。從90年5月20日到93年2月28日,這段期間楊恭福大部分時間都待在公司,在92年4、5月時有出國到大陸,楊恭惠、楊恭發、李蕙雪是聽命於楊恭福,主要是楊家他們三兄弟才可以掌握公司的狀況及前景。楊恭福每天都會召開業務主管會議,大概晚上7時許,有時候在楊恭福的辦公室,有時候在10樓的組訓部辦公室。楊恭福會決定行政主管的業務如何執行,但具體內容伊不了解。楊恭惠、李蕙雪比較常參加會議,楊恭發比較少。世界集團有營運企劃書,當時是楊恭福交辦給龍志雄做的,楊恭福會親自的找龍志雄說要怎麼做,反覆的校正,龍志雄依照他的意思作後,由伊轉交給楊恭福問他有沒有問題,龍志雄大概做一個月,都是楊恭福指示龍志雄做的,伊有看到他們兩個在對談營運企劃書裡面的內容,龍志雄完全沒有個人意見,所以,這本營業企劃書的內容都是楊恭福指示企劃部龍志雄做的,具體內容伊不知道。後來楊恭福請龍志雄列印成冊,要發給業務部門,楊恭惠、李蕙雪、楊恭發也有拿過這本企劃書。另外業務部門每天會把網店買賣的單子交給股務的黃秀珍,黃秀珍會交給伊業績日報表,伊再把業績日報表陳報給楊恭福,黃秀珍和財務部交接款項時,伊有聽到黃秀珍他們說有他們賣股票。業務部流程是把每天的收到單子交給黃秀珍,黃秀珍製作業務部門的業績日報表,他們再把業績日報表及現金轉給出納組李敏翠去收,之後就是出納組的作業,伊只是把業務日報表每天轉呈給楊恭福。員工的考核亦由楊恭福負責,各部門的主管也會考核底下的員工,楊恭惠也有考核財務部的員工,另每個行政主管都會交給楊恭惠複考,這是楊恭福指示,各部門主管考核下面的員工時,如楊恭福不在,各部門的主管就會交給楊恭惠。楊恭福出國時,代理人為楊恭惠。楊恭惠曾交辦伊與行政部門聯繫的事情,主要是網站的問題,譬如他們業務部要上課時,電腦經常當機,他們就會去跟楊恭惠報告,楊恭惠再透過伊去告訴網路部門說要維修,或者世界信息的網站有問題伊就要告知網路部,要他們維修。至於業務部門不會讓伊碰。業務部門就是像商城部、鑫鼎部、長虹部、金展部、荃意部等,公司尚有401報表可以知道公司營運狀況,是帳務組做的,其內容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263頁至第300頁),審酌證人許美玲為共同被告楊恭福之祕書,對於共同被告楊恭福如何處理「世界信息公司」之事宜應有所認知。足證「世界信息公司」主要是由共同被告楊恭福負責統籌帷握,共同被告楊恭惠、楊恭發則提供助力,負責公司營運之其他業務或代理,至於被告李蕙雪雖為共同被告楊恭惠之配偶,但其對於人事、業務並無主導權,且雖於92年10月15日接任總經理,然其亦係經由共同被告楊恭福指示,在共同被告楊恭福不在公司內之期間,證人許美玲仍須向共同被告楊恭福報告並獲得指示,顯見被告李蕙雪雖有總經理之名,是否有總經理之實權,尚難驟下論斷。另被告容滋浩雖於92年4月間擔任「世界信息公司」榮譽董事長,然斯時共同被告楊恭福仍尚在公司內,被告容滋浩應僅係對於行政部門負責,亦無相當之實權。其餘被告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則僅為業務部門之總監,恐僅知悉關於業務方面情事,如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及楊恭惠欲隱瞞該公司之真實營運狀況,則渠等自對於該公司總體經營、收支無法清楚了解。

㈧關於世界集團營運計畫書之製作過程,依據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員工龍志雄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大約於91或92年間到世界商城公司任職,他們有兩家公司,伊是到世界商城應徵。任職期間約一年多。在該公司擔任企劃部副理,負責美工方面。伊是直接與老板楊恭福接觸。偵字第15915號卷卷四第31頁至第61頁之「世界信息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是楊恭福撰寫,楊恭福會交給伊文字、內容及資料,由我們這個單位編排,伊只是參與美術編輯。伊製作之文件最後決定者應該是楊恭福。營運計劃報告書是由楊恭福親自交給伊,但有時候是秘書許美玲轉達,上開營運計劃報告書中第53頁所示在美國上市的市場價值,還有第54頁所示1999到2002年之資本營運獲利分析,第55頁所示之投資效益評估,第56頁所示之2003營業額獲利分析,第56頁到58頁所事2003到2005營業額獲利分析,這些資料文案應該是由秘書幫楊恭福拿給伊的,要不然就是楊恭福交給伊的,資料如果交到伊手上應該都是經由他那邊過來的,在伊印象中楊恭福曾經親自交給伊這些相關的文件。楊恭福交給伊之營運計畫書草稿是一些打字的內容,伊無從更改這些內容。李詩平應該沒有參與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當時應該是訓練部門的訓練課程要用到,所以他要我們編輯成冊,至於是否有用在訓練上,伊不清楚。另外同偵卷卷四第661頁起之「世界商城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也是伊部門中的美術所編輯的,因為這兩本是分屬不同公司的,伊也有參與這兩本美術編輯。當時做了幾本營運計畫報告書沒印象。「世界商城公司」就是上網請人家買產品,訓練直銷人員去推銷化妝品、家庭用品、常用消費必需品,而「世界信息公司」伊不太清楚。同偵卷卷四第83頁世界集團營運報告書,因為沒有原本,伊看不出來有無參與過世界集團營運報告書的美術編輯。伊的印象就是編輯「世界商城公司」及「世界信息公司」這兩家營運報告書等語(見本院卷卷六第205頁至第218頁),互核證人許美玲與龍志雄對於營運計畫報告書資料由何人提供、如何製作「世界信息公司」、「世界商城公司」營運計畫書及由證人龍志雄負責編排等情節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顯見證人龍志雄於擔任「世界商城公司」企劃部副理期間,係聽命共同被告楊恭福行事,亦負責「世界信息公司」及「世界商城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而依證人龍志雄及許美玲上揭證述,上開營運計畫書之相關文字資料均由楊恭福或證人許美玲轉交予龍志雄,其他人並無參與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之企製,且證人龍志雄對於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之內容並無權限得加以修改。可認「世界信息公司」及「世界商城公司」之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製作、內容資料提供之主導者,均為共同被告楊恭福,是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就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之製作過程及內容資料之提供等,顯無置喙餘地。

㈨再細繹卷附「世界信息公司」營運計畫報告書之內容,該營運計畫報告書之內容包含公司營運概況、經營團隊、關係機構、短中長期發展、市○○○○○路商城未來發展、競爭優勢分析、願景、核爆式電子商務整合行銷、產品、在美國上市價值、1999至2002年資本獲利營收盈餘分析、投資效益評估、2003年營業額獲利分析、2004年營業額獲利分析、2005年營業額獲利分析、美國那史達克上市○○○路軟體媒體股─股價及其盈虧比較表及公司證照股票等項,而在細觀各項下之內容,已載明「世界信息公司」擁有相當之經營人才,以建立新一代網路商店之行銷觀念,協助商家以最經濟之預算得以利用電子商務,整合行銷通路,以符合未來電子商務之手法等,使一般人認該公司之經營能力及競爭優勢甚佳。再者,觀諸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中所載明之該公司獲利及盈餘分析,「世界信息公司」營業收入從89年之2千7百多萬元、90年之6千6百多萬元至91年之1億7千8百多萬元,而每股稅後盈餘則自89年之-0.26元、90年之2.46元至91年之5.82元,上開數據可認世界信息公司之營運狀況越來越良好,為高獲利及業績成長快速之公司。又稽之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內載明之預計未來3年(即92年、93年及94年)之預計營業額,亦呈現倍數成長,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經營者對於該公司之營業預估是屬於高成長,而依據證人許美玲之證詞,「世界信息公司」亦由楊氏三兄弟主導,亦即此為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所預估之情形,與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顯係無涉。另依據上揭證人龍志雄之證詞,該營運計畫報告書之文字資料等,均由共同被告楊恭福所提供,而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係提供予業務部門人員、股東等事實,亦據證人王騰寬、劉慧、周建良、吳瓊珠、鍾匡育、張書明、陳清洋、蔡霈霖、林建汶、林志錩、詹于慧、胡葉琳銀、曹光驥、黃孝義、黃小芬、洪宸葳、徐嘉弘、黃璿叡、王周玲嬌、陳月里、陳家隆、林鐘泓、劉文吉、張維倖分別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117頁至第118頁、上開偵字第10195號卷卷三第565頁、第572頁、第579頁、第586頁、第593頁、第610之1頁、第602頁、卷五第1213頁至第1214頁、第1229頁、原審卷卷四第359頁、卷五第394頁、第403頁、卷六第329頁、第413頁、第418頁、卷七第46頁至第47頁、第63頁、第197頁至第198頁),且證人王周玲嬌亦證稱:共同被告楊恭福會上台講解營運計畫報告書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403頁),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經營者即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係以該營運計畫報告書作為推銷員工或不特定之其他人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手法,以發給應徵之員工及購買股票之不特定人,加強潛在購買者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意願。而依前所述,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雖確係「世界信息公司」所發行之書面資料,然該份資料之可信性應僅係共同被告楊恭福知悉,是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恐亦會受該份計畫報告書之影響,而認該公司營運良好。再者,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無法查證上開資料之真偽,也乏證據證明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確實知悉該份報告書內容之真實性。又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內載明該公司未來營業收入成長雖嫌過快,然未來各年之營業收入本係推估數據,一般經營公司者,對於未來之營業情形當然抱持樂觀之數據,是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縱有懷疑未來營收可否達成,然不能因此率爾認上開營運計畫書之內容,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可能知悉該部分可能是虛偽記載。

㈩另關於「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表之製作,據證人張光麗之上揭證述,係由證人張光麗負責,核與證人即「世界信息公司」會計黃淑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卷五第136頁至第137頁),而該公司之89、90年財務報表則係經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91年度財務報表則係經由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亦據證人張光麗及陳怡伶證述在卷(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18頁、第25頁),且有財務報表在卷可按(件上開偵字第15915號卷卷五第807頁至第838頁),顯見「世界信息公司」之財務報表確有經會計師依法查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足認「世界信息公司」財會方面之查核均有依據法令為之,而使該公司之人員均會認定所看到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與公司經營狀況相符。而考之卷附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過之財務報告可知,「世界信息公司」89年每股盈餘為0.39元,90年度每股盈餘為3.53元,91年度每股盈餘為5.82元,且公司營業收入呈現倍數成長,則就該公司其他業務主管而言,從上揭營運計畫報告書內容及財務報表,應堪認該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呈現成長狀態。況且,該公司成立多個業務部門,各業務部門間實際銷售網店或股票之狀況,亦僅由該公司早會或夕會之表揚而可得知,又觀諸扣案之「世界信息公司」會員申請書及網店申購書,數量非微,從形式上觀之,足使一般人認定該公司營業收入甚佳。因此,「世界信息公司」實際經營狀況恐非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得以窺知。又證人陳怡伶雖於警詢中證稱:「世界信息公司」91年度財務報表是由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應收帳款部分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查帳人員,將客戶購買網店申購單隨機抽樣,作為函證對象,伊再將該函證對象名單上呈楊恭福知悉,之後楊恭福即交予伊相同的名單,要伊轉交給會計師查帳人員,會計師即依該名單進行函證。該名單上所載地址是「世界信息公司」員工之地址,楊恭福要求名單內地址所屬員工,於收到函證信函時回函國藩會計師事務所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18頁),然稽之證人王信森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購買過「世界信息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網店,伊曾於90、91年至間世界信息公司擔任業務員,伊從未填過購買網店的申購單,翡翠影音永久網店、藍鑽永久網店之申購單上簽名欄內不是伊的筆跡,伊也沒有給付購買網店之款項,上述申購單應是「世界信息公司」根據伊的應徵資料偽造而成的。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根本沒有向伊函證過,且上述「世信函證資料」所載伊的地址是錯誤的,伊根本不可能收到函證信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41頁至第42頁),證人郭家龍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購買過「世界信息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網店,也從未填過購買網店的申購單,藍鑽永久網店、翡翠永久網店之申購單上簽名欄內不是伊的筆跡,伊也沒有給付購買網店之款項,上述申購單應是根據伊之前在全球集團(負責人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工作時的應徵資料偽造而成的。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根本沒有向伊函證過,且上述「世信函證資料」所載伊的地址是錯誤的,伊根本不可能收到函證信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41頁至第42頁),證人游威創於警詢中證稱:伊沒有購買過「世界信息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網店,也從未填過購買網店的申購單,藍鑽永久網店、鑽石永久網店之申購單上簽名欄內不是伊的筆跡,伊也沒有給付購買網店之款項,但有人曾介紹伊到該公司參觀及參加潛訓活動,上述申購單應是該公司擅用伊資料偽造而成的。國藩會計師事務所根本沒有向伊函證過,且上述「世信函證資料」所載伊的地址是錯誤的,伊根本不可能收到函證信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46頁至第47頁),足見「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表雖經國藩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查核,惟部分網店購買人資料,顯係經由共同被告楊恭福所提供,且據證人王信森、郭家龍及游威創所證述,渠等均未購買「世界信息公司」之相關網店,亦未填具申購單,益徵「世界信息公司」財務報表內之營業收入是否屬實恐有疑義;惟此部分依證人陳怡伶證述,係由共同被告楊恭福所負責,是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能否知悉部分購買相關網店之客戶及收入恐有虛偽,實屬有疑,實無法僅因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身居世界信息公司之業務部門主管或總經理,即可推斷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可知悉該等情事。另依據證人陳怡伶於警詢中證稱:楊恭福會提供客戶購買網店的申購單給我們出納部門製作收入傳票,以增加營業收入數額,至於客戶有無實際購買網店當時伊並不清楚,伊僅知道在沖銷應收帳款時入帳款項很多皆非申購單上所載客戶所繳納,而是由楊恭福、楊恭惠收款入帳,所以,公司帳面顯示獲利情況良好。「世界信息公司」截至92年7、8月間應收帳款數量龐大,因此,於92年8月初由總顧問楊恭福指示顧問楊恭惠召開會議解決應收帳款問題,當時參加會議的人員有楊恭惠、張光麗、許美玲、李蕙雪及伊,楊恭惠即指示尋找金主解決應收帳款,並向金主借來6千7百50萬元存入「世界信息公司」在板信銀行信義分行帳戶,以沖銷「世界信息公司」應收帳款,該部分應收帳款沖銷完後即由我們出納部門入帳交由許美玲審核蓋章。另外「世界信息公司」除了以向金主借錢沖銷應收帳款外,楊恭福、楊恭惠也會提撥款項來沖銷應收帳款,使應收帳款數額下降,再由出納部門完成入帳,並經許美玲審核。向金主借錢沖銷應收帳款部分,於資金入帳後,出納部門即依楊恭福指示在客戶購買申購單上記載完款,再製作收入傳票。該申購單係由楊恭福、楊恭惠提供,伊不清楚實際狀況。楊恭福、楊恭惠提撥款項部分,則是由物流部門將款項繳至出納部門,由出納部門根據所載客戶名單,將客戶購買網店的申購單記載完款,再製作傳票完成入帳。上述二部分實際上客戶均未親自完款。就伊出納立場,見到資金進入帳戶,即應完成入帳,並不會過問資金來源為何。「世界信息公司」之90、91、92年收支簡報係由張光麗所製作,係提供許美玲轉交給楊恭福過目,以瞭解公司財務狀況,另外許美玲也會給伊一份參考等語(見上開臺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第16頁至第18頁),益徵「世界信息公司」有關網店行銷之營業收入,恐係由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惠提供相當多之申購單所增加之業務量,而經由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惠所提出網店申購單究竟是否有實際購買者抑或確有購買者但均未繳款,應僅有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惠知悉,可認上開營運計畫報告書或財物報表上之營業收入確有虛增之情,且為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所知悉。而被告李蕙雪雖有參與上開應收帳款會議,惟參與該會議亦僅代表知悉該公司有應收帳款尚未收回,與是否知悉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惠提供之申購單是否確有購買網店顯係二事,亦無法由此推斷被告李蕙雪知情。觀之卷附「世界信息公司」相關之媒體報導,均係以世界集團之相關公司具有無限商機、建立優質電子商務環境、前景看好,該集團並提供超值服務等之內容,由上開報載內容,確會導致一般人認為該集團營運狀況良好,況且「世界信息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依前所述,僅係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及楊恭惠清楚明暸,是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因此而散布利多消息,亦非無據。再者,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以有關「世界信息公司」與美國上市公司合併,股價上漲,可換成美股,且確有換成「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上市乙情,則有證人王騰寬、謝衣玲、林壽珠、周建良、鍾匡育、李英傑、鄭伯溶、蔡霈霖、林建汶、李明凱、郭洋博、孫固、黃桂卿、徐嘉弘、朱鳳雪、陳家隆、陳文尚、張維倖、陳月里、陳慶憲、滿雪梅、劉宏吉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時證述詳實(見上開偵字第1019號卷卷一第146頁、卷二第320頁、第340頁、卷三第616頁至第617頁、卷五第1202頁、第1213頁至第1214頁、第1229頁、上述警聲搜字第316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原審卷卷四第349頁、卷六第145頁至第146頁、卷七第42頁至第43頁、第57頁、第199頁至第201頁、卷八第7頁、第56頁),並有卷附工商時報報導可佐,堪認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以「世界信息公司」確有與美國上市公司合併為由,鼓吹購買股票。惟稽之證人即美國世界信息公司執行長PARASHAR於原審93年度訴字第1539號案件審理時證稱:EZTRAVEL與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他們沒有談過ACQUISITION併購或MERGER合併案,只有跟他有INTERNET網路業務的接洽。楊氏三兄弟是台灣的網路科技公司,如果有技術上的問題,就跟我們聯絡,我們提供技術上的諮詢、協助,楊氏三兄弟的台灣世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國世界訊息公司的在台分公司(SUBSIDIARY),所以楊氏三兄弟對伊個人的諮詢等於是在解決公司的問題,因此楊氏三兄弟不用再另外付費給伊。楊氏三兄弟大概在92年底迄93年初曾經持有美國公司的股票,就是WRLT TAIWAN(台灣「世界信息公司」)跟EZTRAVEL MERGER後,WRLT TAIWAN用他們的資產去換得1千9百萬股。我們所講到的持股,只要是在合併後所講的持股都是美國世界訊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但在93年5月24日、6月4日、6月13日、6月24日,將他們三兄弟持有的1千9百萬股全部取銷掉(CANCEL)。伊對於他們後來又轉手賣給別人的股票這件事根本就不知道,雖然從股市交易的波動可以感覺到應該是有出售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是伊沒有直接從楊氏三兄弟或其他人親口告訴我是否有轉讓股票的事情。任何美國世界訊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只要其取得的方式有詐欺或其他不正常的方法,例如透過內線交易而取得股票,我們依據美國的證券交易法就可以由公司片面註銷該取得的股票。楊氏三兄弟是以內線交易的方式取得美國世界訊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我們發現後就註銷他們的股票。另他們所持有的股票是記名的,記載發行日,更何況有些被鎖碼的(即可以要求公司分割,但是還是不能任意流通),楊氏三兄弟的1千9百萬股是無法依照股市正常交易下去流通,如果有也一定是私下的交易行為,他們所有的持股都是在92年年底所發行,依照美國法令的規定必須要在2年後才能解碼。楊氏三兄弟控制(CONTROL BLOCK)子公司即台灣的「世界信息公司」所有股權交易,而他們沒有向美國的母公司報告這樣的情形,讓母公司認為在台灣的「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交易都是正常市場上的交易情形,我們透過稽查員發覺楊氏三兄弟私下控制子公司在台的股票交易情形,立即採取行動註銷他們持有股票,並且將此情形報告給美國的證交會。楊氏三兄弟在「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他們沒有任何職位,只有楊恭惠在台灣「世界信息公司」擔任職務,但是伊不確定他在公司的職務為何,伊跟他接觸就僅有關於他向美國「世界信息公司」提出的技術問題的諮商。楊恭福、楊恭發只有在上海碰過面,但是沒有講過任何業務上的問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信函上面提到楊恭惠是董事,楊恭福去參加董事會,這個信函的確是由目前仍在公司任職的SHYNG LIN所出具,他是稽查委員會的委員之一。「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裡面董事會的成員都可以自主決定全權負責的人員,可以在他的業務範圍內出具這樣的信函。但伊就任執行長以來,從未參加過任何的董事會,有可能有召開過這樣的會議,而伊不清楚。公司業務的執行跟董事會是分開的,伊也只是受僱在「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高階經營者。容滋浩當時是台灣「世界信息公司」的董事長,沒有擔任過「美國世界信息公司」的董事長,他只是「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董事會的榮譽主席,榮譽主席是不管事的。一開始是台灣的楊氏三兄弟向美國的董事會建議他可以擔任美國的董事會主席,改選後他還是繼續留任,基本上美國的董事會主席不用做什麼事。伊擔任執行長的那一年裡面,伊有看過容滋浩來公司兩次等語(見本院卷卷十第148頁至第153頁),足證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楊恭惠確於92年年底,曾以「世界信息公司」之資產與「美國世界信息公司」合併,以取得1千9百萬股「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之股票,且所取得之股票為經鎖碼,不得任意交易。亦即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及楊恭惠為該合併案之參與者,對於合併之時程、取得股票後所附加之條件等,應有所知悉,足證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及楊恭惠以已與美國上市公司合併,未來公司前景看好,鼓吹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應屬實情。然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及楊恭惠確未對購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員工或其他不特定人說明該「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係經過鎖碼,亦對「美國世界信息公司」隱瞞出售股票之情,導致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及楊恭惠所持有之上揭「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因內線交易遭該公司註銷。因此,共同被告楊恭福、楊恭發及楊恭惠對於上開取得「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條件,既未加以揭露,則乏證據證明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均知悉上情。又據證人周建良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世界信息公司」有給我們一個網址,可以每天上網看「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價之走勢圖,伊有在該網址網路上看過,走勢是往上等語(見原審卷卷八第13頁至第14頁),核與證人吳瓊珠、張書明、蔡霈霖、陳家隆、陳慶憲、黃璿叡、林鐘泓、陳建志、林建汶、李明凱及黃孝義等人證述情節相符(見原審卷卷四第349頁、第359頁、卷五第297頁、卷六第86頁至第87頁、第160頁、第379頁至第381頁、第418頁、卷七第57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72頁、第125頁、第195頁、第199頁),足證上揭證人確有點選雅虎奇摩網站上美股之網頁,以確認「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價當時是往上攀爬且顯現營運狀況良好,是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等人亦可能依據上開網站上「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之股價走勢推銷「世界信息公司」股票,渠等是否能從股價上辨別美國世界信息公司之實際經營情形,顯有難處。綜上,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居間販賣「世界信息公司」股票之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確有公訴人所指上揭犯行,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暨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而本件被告李蕙雪、容滋浩、王淳復、李王秀珠、李詩平、陳豊宏及景春華前揭行為既未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自無成立刑法第339條之理。然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其次,起訴書固認被告李蕙雪等人之犯行,導致吳俊毅等數百名投資者遭受數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之損失,總計詐騙金額約數億元云云(惟此金額業據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更正為3千1百28萬4千元,見原審卷卷三第10頁至第12頁)。惟被告李蕙雪等人之行為,尚與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證券詐欺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有間,尚難以上開各罪相繩,已詳如前述,且本院認定被告李蕙雪等人居間買買證券僅如附表所示之部分,故逾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公訴人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  價    格  │股        票│股  數│ 購買人 │ 證                 據│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一 │90年2月9│20萬元      │世界頂尖公司│計1千 │洪銘仁  │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日      │            │            │股    │(或以其│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配偶張壹│    代繳稅額繳款書、股│
 │    │90年2月 │每股23元    │世界頂尖公司│1千股 │晴名義購│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12日    │            │            │      │買,員工│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契約書、美國世界信│
 │    │90年3月 │每股28元(計│世界信息公司│1萬股 │        │    息公司股票        │
 │    │11日    │28萬元)    │            │      │        │(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2號 │
 │    ├────┼──────┼──────┼───┤        │卷第6頁、第11頁、第26 │
 │    │90年5月 │不詳        │世界精英公司│1萬股 │        │之1頁、第28之1頁)    │
 │    │29日    │            │            │      │        │                      │
 ├──┼────┼──────┼──────┼───┼────┼───────────┤
 │ 二 │90年11  │每股18元(計│世界信息公司│5千股 │林志錩  │一、證人林志錩之證述。│
 │    │月9日   │9萬元)     │(轉讓人:致│      │(發展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商代)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        │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      │        │    過戶明細表、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三第第605頁至第606│
 │    │        │            │            │      │        │頁、上開偵字第15915號 │
 │    │        │            │            │      │        │卷第38頁至第45頁、外放│
 │    │        │            │            │      │        │證物附件四第11頁背面)│
 ├──┼────┼──────┼──────┼───┼────┼───────────┤
 │ 三 │90年10月│16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萬股 │吳俊毅(│一、證人吳俊毅之證述。│
 │    │12日    │            │(轉讓人:致│      │發展部員│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世界頂尖員工優惠│
 │    │        │            │            │      │        │    申購公司股權轉讓意│
 │    │        │            │            │      │        │    向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5915號 │
 │    │        │            │            │      │        │卷卷二第25頁至第28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15頁、│
 │    │        │            │            │      │        │附件二第14頁)        │
 ├──┼────┼──────┼──────┼───┼────┼───────────┤
 │ 四 │91年9月 │每股45元(計│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戴馨慧(│一、證人戴馨慧之證述。│
 │    │18日    │4萬5千元)  │            │      │原名戴瑞│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盈,員工│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股│
 │    │        │            │            │      │)      │    公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      │        │    、過戶明細表、信用│
 │    │        │            │            │      │        │    卡刷卡存根聯單。  │
 │    │        │            │            │      │        │(見臺灣士林第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92年度偵字第6614號│
 │    │        │            │            │      │        │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66│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28│
 │    │        │            │            │      │        │頁、附件二第24頁)    │
 ├──┼────┼──────┼──────┼───┼────┼───────────┤
 │ 五 │91年10月│1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葉泰安(│一、證人葉泰安之證述。│
 │    │18日    │            │            │      │組訓部員│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            │            │      │工)    │    細表。            │
 │    ├────┼──────┤            ├───┤        │(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1 │
 │    │92年1月 │1萬元       │            │1千股 │        │頁、附件二第1頁)     │
 │    │29日    │            │            │      │        │                      │
 │    │        │            │            │      │        │                      │
 │    ├────┼──────┤            ├───┤        │                      │
 │    │92年2月 │1萬元       │            │1千股 │        │                      │
 │    │10日    │            │            │      │        │                      │
 │    │        │            │            │      │        │                      │
 ├──┼────┼──────┼──────┼───┼────┼───────────┤
 │ 六 │91年12月│5萬5千元    │世界頂尖公司│1千股 │陳家賢(│一、證人陳家賢之證述。│
 │    │5日     │            │(轉讓人:致│      │員工)  │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        │    界頂尖公司股票、股│
 │    │        │            │            │      │        │    票轉讓過戶申購書。│
 │    │        │            │            │      │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93年度警聲搜字第31│
 │    │        │            │            │      │        │6號卷第7頁至第11頁)  │
 ├──┼────┼──────┼──────┼───┼────┼───────────┤
 │ 七 │91年12月│每股65元(計│世界信息公司│3千股 │劉慧    │一、證人劉慧之證述。  │
 │    │間      │19萬5千元   │(轉讓人:致│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91年12月│每股65元(計│            │7千股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間      │45萬5千元)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      │        │    安泰銀行客戶交易明│
 │    ├────┼──────┤            ├───┤        │    細單、郵政跨行匯款│
 │    │91年12月│每股65元(計│            │1萬股 │        │    申請書、誠泰銀行全│
 │    │間      │65萬元)    │            │      │        │    行通儲存入憑條、過│
 │    │        │            │            │      │        │    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一第181頁至第191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二第15頁│
 │    │        │            │            │      │        │背面)                │
 ├──┼────┼──────┼──────┼───┼────┼───────────┤
 │ 八 │92年1月 │每股80元(計│世界信息公司│3千股 │王騰寬  │一、證人王騰寬之證述。│
 │    │間      │24萬元)    │(轉讓人:致│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92年1月 │45萬元      │            │6千股 │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間      │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      │        │    信用卡簽帳單、美國│
 │    │        │            │            │      │        │    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一第150 頁至第177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二第16│
 │    │        │            │            │      │        │頁)                  │
 ├──┼────┼──────┼──────┼───┼────┼───────────┤
 │ 九 │92年1月 │每股80元(計│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鍾匡育  │一、證人鍾匡育之證述。│
 │    │7日     │8萬元)     │(轉讓人:致│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勝公司)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92年1月 │每股80元(計│            │2千股 │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8日     │16萬元)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過戶明細表。      │
 │    │92年1月 │每股80元(計│            │1千股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15日    │8萬元)     │            │      │        │卷卷二第306 頁至第314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20│
 │    │        │            │            │      │        │頁、附件二第18 頁)   │
 ├──┼────┼──────┼──────┼───┼────┼───────────┤
 │一○│92年1月 │共25萬2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5千股 │孫固    │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細表│
 │    │間至92年│            │            │      │(非員工│(外放證物附件一第41頁│
 │    │底      │            │            │      │,透過被│、附件二第37頁、附件四│
 │    │        │            │            │      │告景春華│第19頁背面)          │
 │    │        │            │            │      │介紹)  │                      │
 ├──┼────┼──────┼──────┼───┼────┼───────────┤
 │一一│92年1月 │60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5千股 │黃珮娟(│一、證人黃珮娟之證述。│
 │    │至2月間 │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            │            │      │透過蘇聰│    細表。            │
 │    │        │            │            │      │健介紹)│(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9│
 │    │        │            │            │      │        │頁、附件二第54頁)    │
 ├──┼────┼──────┼──────┼───┼────┼───────────┤
 │一二│92年3月 │每股106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高俊富  │一、證人高俊富之證述。│
 │    │間      │計21萬2千元 │            │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92年4月 │每股18元(計│            │3千股 │        │    界商城公司股票、股│
 │    │間      │5萬4千元)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    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92年4月 │每股19元(計│            │1千股 │        │    票。              │
 │    │間      │1萬9千元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        │卷卷二第268 頁至第274 │
 │    │        │            │            │      │        │頁)                  │
 │    ├────┼──────┼──────┼───┤        │                      │
 │    │不詳    │1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1千股 │        │                      │
 ├──┼────┼──────┼──────┼───┼────┼───────────┤
 │一三│92年3月7│9萬2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林建汶  │一、證人林建汶之證述。│
 │    │日      │            │            │      │(鑫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92年4月 │            │            │5百股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6日     │            │            │      │        │卷卷二第422頁至第423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二第21頁│
 │    │        │            │            │      │        │)                    │
 ├──┼────┼──────┼──────┼───┼────┼───────────┤
 │一四│92年4月 │26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李英傑  │一、證人李英傑證述。  │
 │    │10日    │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透過林│    過戶明細表。      │
 │    │        │            │            │      │建汶介紹│(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二第322頁至第323頁│
 │    │        │            │            │      │        │、外放證物件一第47頁、│
 │    │        │            │            │      │        │附件二第43頁)        │
 ├──┼────┼──────┼──────┼───┼────┼───────────┤
 │一五│92年3月3│100多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8千股 │張書明  │一、證人張書明之證述。│
 │    │日      │            │(轉讓人:曾│      │(商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增宏)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92年4月 │13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萬3千│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4日     │            │            │股    │        │    、過戶明細表。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92年9月 │5千元       │            │5百股 │        │卷卷二第335 頁至第338 │
 │    │19日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21│
 │    │        │            │            │      │        │頁、附件二第19頁、附件│
 │    ├────┼──────┼──────┼───┤        │三第4頁)             │
 │    │不詳    │1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1千股 │        │                      │
 ├──┼────┼──────┼──────┼───┼────┼───────────┤
 │一六│92年6月 │20萬6千元   │世界商城公司│1千股 │郭洋博(│一、證人郭洋博之證述。│
 │    │25日    │            │(轉讓人:世│      │鑫鼎部員│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界信息公司)│      │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        │    界商城公司股票、過│
 │    │        │            │            │      │        │    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二第335 頁至第338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21│
 │    │        │            │            │      │        │頁、附件二第19頁、附件│
 │    │        │            │            │      │        │三第4頁)             │
 ├──┼────┼──────┼──────┼───┼────┼───────────┤
 │一七│92年6月 │35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3千股 │張維倖(│一、證人張維倖之證述。│
 │    │初      │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被告│    票。              │
 │    │        │            │            │      │陳豊宏介│(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紹)    │卷卷四第790 頁)      │
 │    │        │            │            │      │        │                      │
 ├──┼────┼──────┼──────┼───┼────┼───────────┤
 │一八│92年6月 │不詳        │世界商城公司│四千股│游寶生  │世界商城公司過戶明細表│
 │    │間      │            │            │      │(員工)│(外放證物附件五第5頁 │
 │    │        │            │            │      │        │)                    │
 ├──┼────┼──────┼──────┼───┼────┼───────────┤
 │一九│92年7月 │每股約50元(│世界信息公司│6千股 │周建良  │一、證人周建良之證述。│
 │    │間      │計30萬4千8  │(轉讓人:致│      │(金展部│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百元)      │勝公司)    │      │員工)  │    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一第213 頁、外放證│
 │    ├────┼──────┤            ├───┤        │物附件一第25頁、附件二│
 │    │92年9月 │每股142元( │            │1百股 │        │第22頁)              │
 │    │間      │計1萬4千2百 │            │      │        │                      │
 │    │        │元)        │            │      │        │                      │
 ├──┼────┼──────┼──────┼───┼────┼───────────┤
 │二○│92年7月 │68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萬3千│黃添榮  │一、證人黃添榮之證述。│
 │    │18日    │            │(轉讓人:郭│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玉燕)      │      │,經由李│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秀珠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委託│
 │    │        │            │            │      │        │    保管單。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二第326 頁至第329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48│
 │    │        │            │            │      │        │頁、附件二第44頁)    │
 ├──┼────┼──────┼──────┼───┼────┼───────────┤
 │二一│92年7月 │每股60元(計│世界信息公司│2萬6千│陳清洋  │一、證人陳清洋之證述。│
 │    │25日    │156萬元)   │(轉讓人:吳│股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若琪、郭玉燕│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周竹青、陳├───┤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92年7月 │   不詳     │怡伶、江靜村│9千股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28日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卷卷二第376 頁至第382 │
 │    │92年7月 │   不詳     │            │3千股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22│
 │    │31日    │            │            │      │        │頁、附件二第20頁)    │
 │    │        │            │            │      │        │                      │
 │    ├────┼──────┤            ├───┤        │                      │
 │    │92年8月 │   不詳     │            │8千股 │        │                      │
 │    │22日    │            │            │      │        │                      │
 ├──┼────┼──────┼──────┼───┼────┼───────────┤
 │二二│92年7月 │8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洪宸葳  │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間      │            │            │      │(非員工│(見上開偵字第10195   │
 │    │        │            │            │      │,經由被│號卷卷四第746頁)     │
 │    │        │            │            │      │告陳豊宏│                      │
 │    │        │            │            │      │介紹)  │                      │
 ├──┼────┼──────┼──────┼───┼────┼───────────┤
 │二三│92年7月 │8萬8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朱鳳雪  │一、證人朱鳳雪之證述。│
 │    │31日    │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            │            │      │,經由被│    細表。            │
 │    │        │            │            │      │告陳豊宏│(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介紹)  │卷卷四第761 頁、外放證│
 │    │        │            │            │      │        │物附件一第45頁、附件二│
 │    │        │            │            │      │        │第第41頁)            │
 ├──┼────┼──────┼──────┼───┼────┼───────────┤
 │二四│92年8月 │32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謝衣玲  │一、證人謝衣玲之證述。│
 │    │21日    │            │(轉讓人:陳│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禾鈞)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告陳豊宏│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92年9月 │32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介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美│
 │    │19日    │            │(轉讓人:陳│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靖育)      │      │        │    、過戶明細表。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92年11月│32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        │卷卷一第225 頁至第239 │
 │    │25日    │            │(轉讓人:陳│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3│
 │    │        │            │伯亨)      │      │        │頁、附件二第48頁)    │
 ├──┼────┼──────┼──────┼───┼────┼───────────┤
 │二五│92年8月 │約27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胡葉琳銀│一、證人陳清洋之證述。│
 │    │8日     │            │(轉讓人:陳│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禾鈞)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告陳豊宏│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92年8月 │            │世界信息公司│5百股 │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21日    │            │(轉讓人:陳│      │        │    、過戶明細表。    │
 │    │        │            │靖育)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707 頁至第710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35│
 │    │        │            │            │      │        │頁、附件二第31頁)    │
 ├──┼────┼──────┼──────┼───┼────┼───────────┤
 │二六│92年8月 │約15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曹光驥  │一、證人曹光驥之證述。│
 │    │12日    │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被│    票、過戶明細表。  │
 │    ├────┤            │            ├───┤告陳豊宏│(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92年9月 │            │            │3百股 │介紹)  │卷卷四第713 頁、外放證│
 │    │8日     │            │            │      │        │物附件一第36頁、附件二│
 │    │        │            │            │      │        │第31頁)              │
 │    │        │            │            │      │        │                      │
 ├──┼────┼──────┼──────┼───┼────┼───────────┤
 │二七│92年8月 │27萬7千2百元│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張秀鳳  │一、證人張秀鳳之證述。│
 │    │20日    │            │            │      │(鑫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92年9月 │不詳        │            │1千股 │        │卷卷四第751 頁、外放證│
 │    │8日     │            │            │      │        │物附件一第11頁、附件二│
 │    │        │            │            │      │        │第10頁)              │
 ├──┼────┼──────┼──────┼───┼────┼───────────┤
 │二八│92年8月 │約45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3百│黃桂卿  │一、證人黃桂卿之證述。│
 │    │間      │            │            │股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被│    票。              │
 │    │        │            │            │      │告陳豊宏│(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介紹)  │卷卷四第754頁)       │
 ├──┼────┼──────┼──────┼───┼────┼───────────┤
 │二九│92年8月 │15萬4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林壽珠  │一、證人林壽珠之證述。│
 │    │27日    │            │(轉讓人:李│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經由王│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周玲嬌介│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92年9月 │4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2千股 │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世│
 │    │9日     │            │(轉讓人:郭│      │        │    界商城公司股票、美│
 │    │        │            │玉燕)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二第287 頁至第302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46│
 │    │        │            │            │      │        │頁、附件二第42頁、附件│
 │    │        │            │            │      │        │四第19頁)            │
 ├──┼────┼──────┼──────┼───┼────┼───────────┤
 │三○│92年8月 │約12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陳月里  │一、證人陳月里之證述。│
 │    │21日    │            │(轉讓人:陳│      │(商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禾鈞)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765 頁、外放證│
 │    │        │            │            │      │        │物附件一第12頁、附件二│
 │    │        │            │            │      │        │第11頁)              │
 ├──┼────┼──────┼──────┼───┼────┼───────────┤
 │三一│92年8月 │約30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4千股 │陳家隆  │一、證人陳家隆之證述。│
 │    │22日    │            │(轉讓人:林│      │(長虹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家榕)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收│
 │    │        │            │            │      │        │    據。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四第768頁至第769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13頁│
 │    │        │            │            │      │        │、附件二第12頁)      │
 ├──┼────┼──────┼──────┼───┼────┼───────────┤
 │三二│92年8月 │約78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6千股 │陳慶憲  │一、證人陳慶憲之證述。│
 │    │20日    │            │(轉讓人:致│      │(長虹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勝公司、郭玉│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燕)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五│
 │    │92年9月 │            │            │5百股 │        │號卷卷四第794 頁、外放│
 │    │26日    │            │            │      │        │證物附件一第27頁、附件│
 │    │        │            │            │      │        │二第23頁)            │
 ├──┼────┼──────┼──────┼───┼────┼───────────┤
 │三三│92年8月 │5萬5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5百股 │林鐘泓  │一、證人林鐘泓之證述。│
 │    │12日    │            │            │      │(長虹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員工)  │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五第1080 頁、外放 │
 │    │        │            │            │      │        │證物附件一第3頁、附件 │
 │    │        │            │            │      │        │二第3頁)             │
 ├──┼────┼──────┼──────┼───┼────┼───────────┤
 │三四│92年8月 │6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林清蕙  │一、證人林清蕙之證述。│
 │    │22日    │            │(轉讓人:林│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家榕)      │      │,經由林│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清鈴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五第1091頁至第1094│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32│
 │    │        │            │            │      │        │頁、附件二第28頁)    │
 │    │        │            │            │      │        │                      │
 ├──┼────┼──────┼──────┼───┼────┼───────────┤
 │三五│92年8月 │43萬2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6千股 │林清鈴  │一、證人林清鈴之證述。│
 │    │12日    │            │            │      │(長虹部│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員工)  │    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票、過戶明細表。  │
 │    │92年12月│不詳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12日    │            │(轉讓人:王│      │        │卷卷五第1073頁至第1076│
 │    │        │            │朝明)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4 │
 │    │        │            │            │      │        │頁、附件二第4頁、附件 │
 │    │        │            │            │      │        │四第17頁背面)        │
 ├──┼────┼──────┼──────┼───┼────┼───────────┤
 │三六│92年8月 │15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5百│曹卉婕  │一、證人曹卉婕之證述。│
 │    │間      │            │            │股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王│    票。              │
 │    │        │            │            │      │周玲嬌介│(見上開偵字第10195卷 │
 │    │        │            │            │      │紹)    │卷四第730頁至第731頁)│
 ├──┼────┼──────┼──────┼───┼────┼───────────┤
 │三七│92年8月 │25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萬5千│何美方  │一、證人何美方之證述。│
 │    │間      │            │            │股    │(原名何│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美芳,鑫│    票。              │
 │    │        │            │            │      │鼎部員工│(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二第318頁至第319頁│
 │    │        │            │            │      │        │)                    │
 ├──┼────┼──────┼──────┼───┼────┼───────────┤
 │三八│92年8月 │17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2百股 │鄭麗子  │一、證人鄭麗子之證述。│
 │    │12日    │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            │            │      │,經由林│    細表。            │
 │    ├────┤            │            ├───┤芸家介紹│(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37│
 │    │92年8月 │            │            │1千股 │)      │頁、附件二第33頁)    │
 │    │20日    │            │            │      │        │                      │
 ├──┼────┼──────┼──────┼───┼────┼───────────┤
 │三九│92年8月 │15萬6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陳昭的  │一、證人陳昭的之證述。│
 │    │20日    │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            │            │      │,經由劉│    細表。            │
 │    ├────┤            │            ├───┤德一介紹│(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8│
 │    │92年9月 │            │            │2百股 │)      │頁、附件二第53頁)    │
 │    │24日    │            │            │      │        │                      │
 ├──┼────┼──────┼──────┼───┼────┼───────────┤
 │四○│92年9月 │15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鄭錦祥  │一、證人鄭錦祥之證述。│
 │    │19日    │            │            │      │(商城部│二、世界信息公司過戶明│
 │    │        │            │            │      │員工)  │    細表。            │
 │    ├────┼──────┼──────┼───┤        │(見外放證物附件一第8 │
 │    │92年11月│7萬5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5百股 │        │頁、附件二第7頁)     │
 │    │25 日   │            │            │      │        │                      │
 ├──┼────┼──────┼──────┼───┼────┼───────────┤
 │四一│92年9月 │154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萬5千│張淑華  │一、證人張淑華之證述。│
 │    │18日    │            │(轉讓人:李│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經由黃│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國泉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九十二年│69萬3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7千股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十月二十│            │(轉讓人:李│      │        │    、過戶明細表、匯款│
 │    │三日    │            │國瀛)      │      │        │    憑條。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一第195 頁至第199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1│
 │    │        │            │            │      │        │頁、附件二第46頁、附件│
 │    │        │            │            │      │        │四第19頁)            │
 ├──┼────┼──────┼──────┼───┼────┼───────────┤
 │四二│92年9月 │154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萬5千│謝玉美  │一、證人謝玉美之證述。│
 │    │18日    │            │(轉讓人:李│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經由黃│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國泉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匯款│
 │    │        │            │            │      │        │    憑條、支票存根。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一第203 頁至第208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2│
 │    │        │            │            │      │        │頁、附件二第47 頁)   │
 ├──┼────┼──────┼──────┼───┼────┼───────────┤
 │四三│92年9月 │4萬元       │世界商城公司│2千股 │李玉琴  │一、證人李玉琴之證述。│
 │    │19日    │            │(轉讓人:郭│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玉燕)      │      │,經由王│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周玲嬌介│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92年10月│15萬3千9百90│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紹)    │    界商城公司股票、美│
 │    │31日    │元          │            │股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92年11月│1萬5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        │卷卷二第259 頁至第264 │
 │    │7日     │            │            │股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30│
 │    │        │            │            │      │        │頁、附件二第26頁、附件│
 │    ├────┼──────┼──────┼───┤        │三第5頁、附件五第4頁)│
 │    │92年11月│15萬4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6百│        │                      │
 │    │11日    │            │(轉讓人:李│股    │        │                      │
 │    │        │            │國瀛)      │      │        │                      │
 ├──┼────┼──────┼──────┼───┼────┼───────────┤
 │四四│92年9月 │每股約94元(│世界信息公司│2千4百│李明凱  │一、證人李明凱之證述。│
 │    │30日    │計22萬7千2  │(轉讓人:李│股    │(長虹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百元)      │國瀛)      │      │)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92年11  │每股約107元 │            │6百股 │        │    、過戶明細表。    │
 │    │月27日  │(計6萬4千2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百60元)    │            │      │        │卷卷四第684 頁至第685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 │
 │    │        │            │            │      │        │頁、附件二第5頁)     │
 ├──┼────┼──────┼──────┼───┼────┼───────────┤
 │四五│92年9月 │31萬2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鄭仁康  │一、證人鄭仁康之證述。│
 │    │15日    │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劉│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德一介紹│(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693 頁、外放證│
 │    │        │            │            │      │        │物附件一第33頁、附件二│
 │    │        │            │            │      │        │第29頁)              │
 ├──┼────┼──────┼──────┼───┼────┼───────────┤
 │四六│92年9月 │23萬1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詹于慧  │一、證人詹于慧之證述。│
 │    │2日     │            │(轉讓人:李│股    │(長虹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696 頁至第698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7 │
 │    │        │            │            │      │        │頁、附件二第6頁)     │
 ├──┼────┼──────┼──────┼───┼────┼───────────┤
 │四七│92年9月 │15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2百│徐嘉弘  │一、證人徐嘉弘之證述。│
 │    │5日     │            │(轉讓人:桑│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修安)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陳豊宏│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757 頁至第758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44│
 │    │        │            │            │      │        │頁、附件二第40頁、附件│
 │    │        │            │            │      │        │四第18頁背面)        │
 ├──┼────┼──────┼──────┼───┼────┼───────────┤
 │四八│92年9月 │30萬8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3千股 │陳茂仁  │一、證人陳茂仁之證述。│
 │    │29日    │            │(轉讓人:李│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經由李│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秀珠介紹│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92年11月│30萬7千9百80│            │3千6百│        │    、過戶明細表。    │
 │    │5日     │元          │            │股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二第281 頁至第283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31│
 │    │        │            │            │      │        │頁、附件二第27頁)    │
 ├──┼────┼──────┼──────┼───┼────┼───────────┤
 │四九│92年9月 │13萬5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方陳美仁│一、證人方陳美仁之證述│
 │    │8日     │            │            │股    │(非員工│    。                │
 │    │        │            │            │      │經由陳慶│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憲介紹)│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772 頁至第773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29│
 │    │        │            │            │      │        │頁)                  │
 ├──┼────┼──────┼──────┼───┼────┼───────────┤
 │五○│92年9月 │13萬8千6百元│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李美芳  │一、證人李美芳之證述。│
 │    │1日     │            │(轉讓人:李│股    │(鑫鼎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776 頁至第778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14│
 │    │        │            │            │      │        │頁、附件二第13頁)    │
 ├──┼────┼──────┼──────┼───┼────┼───────────┤
 │五一│92年9月 │每張1萬8千元│世界信息公司│64張  │蔡霈霖  │一、證人蔡霈霖之證述。│
 │    │9日起   │至3萬5千元  │            │      │(長虹部│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員工)  │    世界商城公司股票、│
 │    ├────┼──────┼──────┼───┤        │    過戶明細表。      │
 │    │92年10月│不詳        │世界商城公司│6千股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間      │            │            │      │        │卷卷四第178 頁至第195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2 │
 │    │        │            │            │      │        │頁、附件四第18八頁背面│
 │    │        │            │            │      │        │至第19頁、附件五第5頁 │
 │    │        │            │            │      │        │)                    │
 ├──┼────┼──────┼──────┼───┼────┼───────────┤
 │五二│92年10月│13萬8千6百元│世界信息公司│3千股 │陳文尚  │一、證人陳文尚之證述。│
 │    │23日    │            │            │      │(鑫鼎部│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員工)  │    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四第781頁至第785頁│
 │    │        │            │            │      │        │)                    │
 ├──┼────┼──────┼──────┼───┼────┼───────────┤
 │五三│92年10月│40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4千股 │張嫈妃  │一、證人張嫈妃之證述。│
 │    │23日    │            │            │      │(非員工│二、美國世界信息公司股│
 │    │        │            │            │      │,經由被│    票、過戶明細表。  │
 │    │        │            │            │      │告景春華│(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介紹)  │卷卷五第1068頁至第1069│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16│
 │    │        │            │            │      │        │頁、附件二第15頁)    │
 ├──┼────┼──────┼──────┼───┼────┼───────────┤
 │五四│92年10月│20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5百股 │賴秋升  │一、證人賴秋升之證述。│
 │    │3日     │            │(轉讓人:林│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信延)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告陳豊宏│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92年12月│            │世界信息公司│5百股 │介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美│
 │    │29日    │            │(轉讓人:張│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震瑋)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5915號 │
 │    │        │            │            │      │        │卷卷二第4頁至第7頁、外│
 │    │        │            │            │      │        │放證物附件一第55頁、附│
 │    │        │            │            │      │        │件二第50頁、附件四第19│
 │    │        │            │            │      │        │頁)                  │
 ├──┼────┼──────┼──────┼───┼────┼───────────┤
 │五五│92年11月│每股約112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吳瓊珠  │一、證人吳瓊珠之證述。│
 │    │間      │(計11萬2千 │(轉讓人:李│      │(宇昇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2百元)     │國瀛、楊逸惠│      │員工,登│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記名義人│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郭中信│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        │            │            │      │)      │    東暨員工優惠配股公│
 │    │        │            │            │      │        │    司股權轉讓意向書。│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92年12月│每股80元(計│            │2千股 │        │卷卷二第246頁至第253頁│
 │    │間      │16萬元)    │            │      │        │)                    │
 ├──┼────┼──────┼──────┼───┼────┼───────────┤
 │五六│92年11月│61萬6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6千股 │徐玉緞  │一、證人徐玉緞之證述。│
 │    │11日    │            │(轉讓人:李│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經由王│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周玲嬌介│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股│
 │    │        │            │            │      │        │    票轉讓登記表、過戶│
 │    │        │            │            │      │        │    明細表。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92年11月│6萬1千6百元 │世界信息公司│6百股 │        │卷卷二第410頁至第418頁│
 │    │27日    │            │(轉讓人:李│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0頁│
 │    │        │            │國瀛)      │      │        │、附件二第45頁)      │
 │    ├────┼──────┼──────┼───┤        │                      │
 │    │93年2月 │不詳        │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        │                      │
 │    │13日    │            │(轉讓人:王│股    │        │                      │
 │    │        │            │周玲嬌)    │      │        │                      │
 │    │        │            │            │      │        │                      │
 ├──┼────┼──────┼──────┼───┼────┼───────────┤
 │五七│92年11月│11萬2千2百元│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黃孝義  │一、證人黃孝義之證述。│
 │    │11日    │            │(轉讓人:李│      │(宇昇部│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員工)  │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        │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股東暨員工優惠配│
 │    │        │            │            │      │        │    股公司股權轉讓意向│
 │    │        │            │            │      │        │    書、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716 頁至第718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9 │
 │    │        │            │            │      │        │頁、附件二第8頁)     │
 ├──┼────┼──────┼──────┼───┼────┼───────────┤
 │五八│92年11月│29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葉嘉次  │一、證人葉嘉次之證述。│
 │    │25日    │            │(轉讓人:陳│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伯亨)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陳豊宏│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匯款憑條、過戶明│
 │    │        │            │            │      │        │    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四第724頁至第726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38頁│
 │    │        │            │            │      │        │、附件二第34頁)      │
 ├──┼────┼──────┼──────┼───┼────┼───────────┤
 │五九│92年11月│15萬4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5百│黃小芬  │一、證人黃小芬之證述。│
 │    │11日    │            │(轉讓人:謝│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宏達)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陳豊宏│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介紹)  │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卷四第734 頁至第737 │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40│
 │    │        │            │            │      │        │頁、附件二第36頁)    │
 ├──┼────┼──────┼──────┼───┼────┼───────────┤
 │六○│92年11月│36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股 │劉宏吉  │一、證人劉宏吉之證述。│
 │    │間      │            │            │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經由被│    過戶明細表。      │
 │    │        │            │            │      │告陳豊宏│(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介紹)  │卷卷四第798頁至第801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7頁│
 │    │        │            │            │      │        │、附件二第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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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92年11月│20萬4千元   │世界信息公司│2千股 │陳順瑞  │一、證人陳順瑞之證述。│
 │    │18日    │            │(轉讓人:李│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國瀛)      │      │,登記名│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義人:吳│    代繳稅額繳款書、美│
 │    │        │            │            │      │柏林為員│    國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            │      │工)    │    、過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號 │
 │    │        │            │            │      │        │卷卷四第740頁至第741一│
 │    │        │            │            │      │        │頁、外放證物附件一第10│
 │    │        │            │            │      │        │頁、附件二第9頁)     │
 ├──┼────┼──────┼──────┼───┼────┼───────────┤
 │六二│92年11月│26萬元      │世界信息公司│1千百 │徐榮貴  │一、證人徐榮貴之證述。│
 │    │28日    │            │(轉讓人:邱│股    │(非員工│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        │            │錦龍)      │      │,經由被│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
 │    │        │            │            │      │告陳豊宏│    代繳稅額繳款書、世│
 │    │        │            │            │      │介紹)  │    界信息公司股票、過│
 │    │        │            │            │      │        │    戶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15915號 │
 │    │        │            │            │      │        │卷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54頁、│
 │    │        │            │            │      │        │附件二第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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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92年12月│每張3萬6千元│世界信息公司│5萬股 │鄭伯溶  │一、證人鄭伯溶之證述。│
 │    │24日    │(計180萬元 │(轉讓人:吳│      │(非員工│二、世界信息公司股票、│
 │    │        │)          │若琪、王李木│      │,經由蔡│    股東轉讓登記表、過│
 │    │        │            │蓮、徐國維、│      │霈霖介紹│    戶明細表。        │
 │    │        │            │蔡霈霖)    │      │)      │(見上開偵字第10195 號│
 │    │        │            │            │      │        │卷二第341 頁至第369 頁│
 │    │        │            │            │      │        │、外放證物附件一第49頁│
 │    │        │            │            │      │        │、附件四第19背面至第20│
 │    │        │            │            │      │        │頁)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
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
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
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
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
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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