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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告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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