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 原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被告
-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2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