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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陳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上訴人
陳俊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提解到庭之差旅費新台幣參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因上訴人未選任訴訟代理人,非經提解到庭,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上訴人自有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預納提解到庭之費用,逾期即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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