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18號
- 上訴人
- 張馨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蕙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綺珊
- 被上訴人
- 張榮芳
- 被上訴人
- 張嘉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八頁㈡之②第八行末所載「101年」,應更正為「102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