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293號
- 上訴人
- 楊中人
- 被上訴人
- 莊雅玲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黃雯惠 法官鍾任賜」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