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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號

上訴人
行政院新聞局
法定代理人
楊永明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瀠嘉律師
被上訴人
鄭同僚
被上訴人
朱台翔
被上訴人
虞戡平
被上訴人
黃明川
被上訴人
陳邦畛
被上訴人
彭文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楊永明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江啟臣,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9日變更為楊永明,有任命令可稽,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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