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79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宜蘭縣製茶業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賴光熾
- 相對人
- 闕秀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宜蘭縣製茶業職業工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