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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4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845號

上訴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利瓷土.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4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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