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8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845號
- 上訴人
- 張德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助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利瓷土.
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
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