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陳力群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羅建中與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故若無上開情形,則不得參加訴訟(最高法院23抗字第1259號判例要旨參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伊與相對人羅建中均為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灣大學)所屬海研一號研究船之服務人員,均已退休,而本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羅建中向臺灣大學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中,關於海研一號研究船之服務人員退休應適用何種法規計算一事,伊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求日後對於臺灣大學之退休金請求能有一致標準,故求為准許伊參加訴訟,以輔助相對人羅建中進行本件訴訟之裁定。惟查相對人羅建中向臺灣大學請求給付退休金,乃本於其與臺灣大學間僱傭契約所生之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而聲請人對臺灣大學之退休金給付請求,則係本於聲請人與臺灣大學間僱傭契約所生之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縱認二者在海研一號研究船服務人員退休應適用何種法規上之爭點相同,但仍屬二個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及權利義務內涵,故羅建中如受敗訴判決,其效力並不及於聲請人,而聲請人之法律上權利義務亦不當然即受有不利益。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