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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1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吳謙仁張松鈞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810號

抗告人
張滋妮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翁逸芬間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執事聲字第12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19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坐落於台北市○○區○○段4小段1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路332巷12號)(下稱系爭執行標的)拍賣程序終結前當場聲明異議為由,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翁逸芬得標拍定處分之異議。惟抗告人確於民國100年1月5日拍賣程序終結前,當場以言詞向執行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聲明異議,司事官受理言詞之聲明異議,並指示抗告人提出書狀異議,但執行筆錄漏載。相對人之投標書總價欄原填載新台幣(下同)90萬7000元,非907萬元,未達最低總價814萬元且遠低於抗告人投標之889萬元,依法應為抗告人得標始為正確合法。原裁定雖稱依投標書整體觀之,相對人投標之總數額應為907 萬元,但依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條第1 項規定,應以投標總額為準據,並無准許更改總額之明文。司事官指揮相對人更改投標總額,於法無據。抗告人至遲於100 年1月6日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而執行標的於100年2月11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執行法院之所為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改定抗告人以總價889萬元得標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法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究指執行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序而言,應視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分別情形定之。投標人以利害關係人地位對於執行法官、司事官得標與否之認定聲明異議時,強制執行法第12 條第1項所規定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即應為當日拍賣程序終結。倘投標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未合法提出聲明異議者,即不得就拍賣期日之程序再為聲明異議。抗告人並未於100 年1月5日拍賣期日司事官宣示拍賣程序終結前,當場就司事官對於最高標之認定提出聲明異議,業經原審法院調閱拍賣期日之光碟查明屬實,且當日之拍賣期日筆錄亦無任何有關抗告人提出聲明異議之記載,抗告人主張於拍賣程序終結前以言詞異議云云,洵難採信。抗告人係於翌日(100年1月6日)始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自有未合。

三、按,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不符者,應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相對人投標書已記載系爭標的土地部分出價759萬元、建物部分出價144萬及4萬元,合計應為907萬元(計算式為:759+144+4=907),並非未記載每宗之價額;雖其每宗價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不符(原記載90萬7,000元),觀諸相對人於投標時曾繳交保證金163 萬元,核與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7點規定之「拍賣時,投標人應繳納之保證金,宜定為拍賣最低價額10%至30%」相符,相對人既繳交保證金163萬元,其投標總價額豈可能為90萬7,000元?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法院認定投標是否有效時,應依投標書各項記載之外觀,為整體與綜合之考量」,相對人投標書記載總價額為90萬7,000元顯係誤寫誤算所致。司事官綜合相對人於投標書就系爭標的土地與建物之出價,合計為投標總價907 萬元為最高價而諭知得標拍定之處分,當無違誤。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10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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