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82號
- 抗告人
- 高堂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裁定於100年 1月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153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0年1月17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0年1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