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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82號

抗告人
高堂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裁定於100年 1月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153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0年1月17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0年1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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