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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呂太郎詹文馨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
呂武麟即呂安泰之.

      高翠蘭即呂安泰之.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德生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釋明,祇須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為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大致真實,即為已足,不必達到使法院產生強固心證,確信為如此之程度。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原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茲因呂武麟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高翠蘭家境困頓,所得不豐,聲請人均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資釋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訴訟救助。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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