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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2號

共有物分割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賴惠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2號

上訴人
1張信國
上訴人
0張勝
上訴人
0張智欽
上訴人
0張福壽
上訴人
0張月娥
上訴人
0張武勇
上列編號1-6
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春桃
上 訴 人 7張美慧(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0張美櫻(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0張興雄(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00張興源(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00張興添(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編號1-5、7-11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上訴人156張哲菁(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耀文(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瑞蘭(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智超(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瑞珍(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翡娟(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哲菁、張耀文、張瑞蘭、張智超、張瑞珍、張翡娟為被上訴人張李盆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張李盆已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05年7月9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長男張哲菁、次男張智超、三男張耀文、長女張瑞珍、次女張翡娟、三女張瑞蘭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張哲菁、張耀文、張瑞蘭、張智超、張瑞珍、張翡娟為被上訴人張李盆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共有物分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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