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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郭瑞蘭陳雅玲許純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上訴人
王雪芳(即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方瀛
被上訴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3 年12月23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王雪芳(即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之次行應增列法定代理人方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 年12月23日命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就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王雪芳部分,因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禁治產人),並經指定監護人為方瀛,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364 號民事裁定可稽,本院前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法定代理人方瀛,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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