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王雪芳(即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方瀛
- 被上訴人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3 年12月23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王雪芳(即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之次行應增列法定代理人方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3 年12月23日命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裁定,就王玉雲之承受訴訟人王雪芳部分,因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禁治產人),並經指定監護人為方瀛,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364 號民事裁定可稽,本院前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漏列法定代理人方瀛,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