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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81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方彬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181號

上訴人
陳賴阿景

      陳金龍

      陳宗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鴻昌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上開條文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8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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