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新聞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瀠嘉律師
- 被上訴人
- 鄭同僚
- 被上訴人
- 朱台翔
- 被上訴人
- 虞戡平
- 被上訴人
- 黃明川
- 被上訴人
- 陳邦畛
- 被上訴人
- 彭文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惠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楊永明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江啟臣,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9日變更為楊永明,有任命令可稽,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