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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高明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79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宜蘭縣製茶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賴光熾
相對人
闕秀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宜蘭縣製茶業職業工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7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