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 上訴人
- 羅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舒瑞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家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嗣涔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拾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㈣目關於「上訴人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72萬0,638元(其計算式為:退休時月薪津6萬7,476元×【15+7×1.5】=172萬0,638元),及「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應給付差額90萬1,687元(其計算式為:172萬0,638元-81萬8, 951元=90萬1,687元),即屬有據」,應更正為「上訴人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46萬2,542元(其計算式為:退休時月薪津6萬7,476元×【15+7×1.5】×海商法第76條規定之百分之85給與=146萬2,542元),及「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應給付差額64萬3,591元(其計算式為:146萬2,542元-81萬8,951元=64萬3,591元),即屬有據」;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90萬1,687元」,應更正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64萬3,5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