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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謝碧莉蘇芹英劉坤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訴人
羅建中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嗣涔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拾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第㈣目關於「上訴人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72萬0,638元(其計算式為:退休時月薪津6萬7,476元×【15+7×1.5】=172萬0,638元),及「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應給付差額90萬1,687元(其計算式為:172萬0,638元-81萬8, 951元=90萬1,687元),即屬有據」,應更正為「上訴人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46萬2,542元(其計算式為:退休時月薪津6萬7,476元×【15+7×1.5】×海商法第76條規定之百分之85給與=146萬2,542元),及「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應給付差額64萬3,591元(其計算式為:146萬2,542元-81萬8,951元=64萬3,591元),即屬有據」;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90萬1,687元」,應更正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64萬3,59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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