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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金村陳秀貞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高淑娥
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4號),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裁定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審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5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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