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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33號

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錦美黃雯惠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鄭美雲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鍾天文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鍾天文 住臺中市○○○路○段114巷8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天文 住臺北市○○○路○段114巷86號」;「複代理人 陳智威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33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