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禾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土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恩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俊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博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 複代理人
- 汪哲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汪海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