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71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禾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訴訟代理人 郭宏恩 陳峰富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龍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律師 陳憲鑑律師 複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海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