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賢
- 被上訴人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物價調整補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76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