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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

物價調整補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謙仁張松鈞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被上訴人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物價調整補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本院卷第76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9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物價調整補貼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