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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50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許正順鄭威莉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500號

抗告人
許榮棋
相對人
洪秀珍

上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從事公益檢舉犯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已起訴相對人,為彰顯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抗告人於原法院就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損害賠償之訴中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及在中時等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於中視等電視台朗讀上揭文字(見100年重訴字第245號卷影本【下稱245號卷】) 。經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補繳反訴裁判費10萬3,000元,抗告人乃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於民國99年申報薪資及股利所得共6,660元外,尚有坐落台北市北投區之土地3筆及投資3筆,難認抗告人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為無資力之人,否准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惟抗告人所有前揭土地應有部分為各三分之一,公告現值雖高達228萬8,077元、240萬3,654元、70萬8,309元,投資收入有30萬元、6,600元、5,000元,固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附245號卷) ,惟抗告人陳明前揭土地係7位兄弟姊妹繼承公同共有而不得分割財產,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為釋明。另抗告人於台灣之聲雜誌社雖有30萬元之投資款,惟該雜誌社於99年度之保留盈餘為負91萬3,225 元等情,亦有資產負債表乙紙足憑(見本院卷第20 頁 、第21頁),是抗告人就該土地之經濟利益為何?抗告人是否得就該土地換價?抗告人因而是否有資力支出前揭訴訟費用?尚非無疑,原法院遽以否准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審酌本件尚在原法院訴訟繫屬中,宜由原法院就近調查抗告人之經濟信用,乃發回原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50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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