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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9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金村王麗莉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94號

再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國民黨等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2 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再抗告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0 年8 月18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 年8 月24日送達再抗告人,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5、26頁),是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9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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