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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蘭王漢章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徐坤山
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維曼、徐薇婷及蘇麗如間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之,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無消滅原因,亦未撤銷其救助者,對於其上訴亦生效力。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8頁),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從而,聲請人於本院提起上訴,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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