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優品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耀洲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參加人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能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 被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原名: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超
- 訴訟代理人
- 姚文勝律師
蔡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博能為參加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判決在案,因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2年7月10日即本件裁判前由蔡漢凌變更為李博能,有參加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李博能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