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志宸、高玉惠、陳清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90號上 訴 人 陳志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玉惠 上 訴 人 陳清華 84號 陳黃信英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玉惠 上 訴 人 龍潭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玲 訴訟代理人 鍾岳崎 黃秋田律師 視同被上訴人 劉昌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劉家豪 龔育帆即鴻富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 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