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粘振裕
陳順吉
陳順成
陳張麗玉
王彩霞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啟凱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伯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嵇珮晶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禮良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余念梓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學興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倖如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承受訴訟)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儀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出浦昇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號│原判決記載 │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
├─┼───────────┼───────────┼──────────────┤
│1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判決全文有提及者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2 │3萬0,398元 │3萬0,391元 │判決書第79頁附表六㈤陳張麗玉│
│ │ │ │部分編號3.金額欄 │
├─┼───────────┼───────────┼──────────────┤
│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判決全文有提及者 │
│ │運局中區工程處 │區工程處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