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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靜芬游悅晨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6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粘振裕

      陳順吉

      陳順成

      陳張麗玉

      王彩霞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啟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法定代理人
追加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余念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之承受訴訟)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訴訟代理人
黃慧儀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出浦昇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號│原判決記載            │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
├─┼───────────┼───────────┼──────────────┤
│1 │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判決全文有提及者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2 │3萬0,398元            │3萬0,391元            │判決書第79頁附表六㈤陳張麗玉│
│  │                      │                      │部分編號3.金額欄            │
├─┼───────────┼───────────┼──────────────┤
│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判決全文有提及者            │
│  │運局中區工程處        │區工程處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6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