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2號
- 上訴人
- 1張信國
- 上訴人
- 0張勝
- 上訴人
- 0張智欽
- 上訴人
- 0張福壽
- 上訴人
- 0張月娥
- 上訴人
- 0張武勇
- 上列編號1-6
- 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律師
- 複 代理人 黃春桃
- 上 訴 人 7張美慧(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 0張美櫻(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 0張興雄(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 00張興源(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 00張興添(即張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 上列編號1-5、7-11
-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上訴人156張哲菁(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耀文(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瑞蘭(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智超(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瑞珍(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000張翡娟(即張李盆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哲菁、張耀文、張瑞蘭、張智超、張瑞珍、張翡娟為被上訴人張李盆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張李盆已於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105年7月9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長男張哲菁、次男張智超、三男張耀文、長女張瑞珍、次女張翡娟、三女張瑞蘭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稽。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張哲菁、張耀文、張瑞蘭、張智超、張瑞珍、張翡娟為被上訴人張李盆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