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李耀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上當事人與相對人許文信等間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3號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一)他造當事人‥‥,(二)應保全之證據,(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其中第3款所謂應證之事實,係指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所欲證明之事實而言,即於民事訴訟中所主張之待證事實,所保全之證據,則在證明待證事實之用。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準備程序筆錄與開庭現場互相攻防言詞與證人證詞有許多出入不同處,亟需保全101年度上易字第653號全部準備程序庭與辯論庭連續不中斷開庭影音光碟,用於平反冤案之用云云。惟本件訴訟已於民國102年6月18日判決確定,且聲請人所欲保全之錄音光碟(本院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未有錄影光碟),與其於訴訟中所主張或所欲證明之事實無關。至聲請人主張筆錄與開庭現場互相攻防言詞不同之處,已經本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於102年8月16日於本院播放錄音核對筆錄內容後,更正在卷(見本院卷㈡第53頁至第54頁),是聲請人聲請保全影音光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