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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

交還土地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湯美玉胡宏文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

上訴人
盧月英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義雄
複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上訴人
楊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關於權狀字號「66北地建字第77933號」記載,應更正為「66北地建字第7793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茲經上訴人聲請更正,依首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所有權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