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8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 訴訟代理人
- 齊彥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國珍
- 被上訴人
- 時保寧
- 被上訴人
- 時維寧
- 被上訴人
- 時嘉寧
- 被上訴人
- 時信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周後傑為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佩智,於本院民國101年6月19日判決前之101年6月14日變更為周後傑,有行政院101年6月14日院授人組字第1010039701號令在卷可憑,應准由周後傑為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