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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8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82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
齊彥良律師
被上訴人
張國珍
被上訴人
時保寧
被上訴人
時維寧
被上訴人
時嘉寧
被上訴人
時信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周後傑為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佩智,於本院民國101年6月19日判決前之101年6月14日變更為周後傑,有行政院101年6月14日院授人組字第1010039701號令在卷可憑,應准由周後傑為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8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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