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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6號

抗告人
林能恭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美國學校(TAIPE AMERICAN SCHOOLFOUNDATION)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8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裁定駁回,該駁回裁定於101 年4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抗告人迄101 年7 月19日始以電子郵件傳送抗告狀,對上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顯已逾10日之抗告期間,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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