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王玉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格福興業有限公司、佘文章、邱顯東、徐享雪、佘文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格福興業有限公司、佘文章、邱顯東、徐享雪、佘文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70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聲請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98年度桃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對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審98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