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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請人
王玉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格福興業有限公司、佘文章、邱顯東、徐享雪、佘文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格福興業有限公司、佘文章、邱顯東、徐享雪、佘文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70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聲請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98年度桃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對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審98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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