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101年救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101年救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