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張乃岑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傑 律師
- 相對人
- 銓敘部
- 代表人
- 張哲琛(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撫慰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給付撫慰金一案,向本院提起101 年訴字第1983號行政訴訟,惟查聲請人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扶助在案,乃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 份以為釋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1 份附卷以為釋明,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無所得資料,亦無其他財產資料之記載相符。參照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