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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3 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件可稽。又再審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01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抗字第154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是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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