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3 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件可稽。又再審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01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抗字第154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是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