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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劍男陳靜芬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

抗告人
李坤鎔
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坤鎔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士林地方法院所為101年救字第101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即為不合法。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已逾限,迄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存卷可考,揆之首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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