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人間國家賠償抗告事件(即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告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事件之審判長張宗權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應行迴避事由,聲請其迴避云云。惟該抗告事件因聲請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核屬抗告程序有欠缺,經承審該事件之合議庭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見本院卷第4頁),堪認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告事件業已終結甚明。
㈡、是以,本院101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告事件既已終結,則聲請人聲請承審該事件合議庭之審判長張宗權迴避云云,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