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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烱燉周美雲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國字第7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聲國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24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1年11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予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4頁),惟抗告人迄未繳納,亦有查詢表可按(本院卷第15、16頁),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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