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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金村周祖民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43年臺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失業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伊所有坐落宜蘭縣壯圍鄉○○○段370、556及558地號等土地均已為債權人李沈淑惠設定抵押權。又伊對相對人提起之本案上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不服第一審之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1年度上字第469號),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

㈡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失業急難救助審核結果通知書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釋明,且聲請人於100年度僅有執行業務所得5,064元,不足以支付本件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雖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得聲請人名下財產(包括上開370、556及558地號等田賦及投資)共有45筆,總額合計222萬6,799元,惟該不動產均分別已為相對人及第三人李沈淑惠設定抵押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55號卷第76-153頁、本院卷第2-7頁),聲請人自無法處分。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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