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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耀彩吳光釗黃嘉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
魏高明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安箴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回復原狀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命抗告人補正抗告要件欠缺之裁定期間,非該法條所稱之不變期間,抗告人遲誤此項期間,致其抗告被駁回後,無論其遲誤之原因如何,均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444號判例意旨同此見解。

二、查本院民國(下同)101年4月23日101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裁定正本(101年4月26日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該5日係屬裁定期間,依上說明,自在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之列。乃聲請人對此裁定期間聲請回復原狀,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0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