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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4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聖惠黃書苑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248號

上訴人
游信興
上訴人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開上訴人游信興、王淑媛(下稱游信興等2人)與被上訴人游

馬秋分、游榮三(下逕稱其名)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游馬秋分起

訴請求游信興等2人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682,0

00元;另游榮三起訴請求游信興等2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給付相當租

金之不當得利(此部分屬游榮三附帶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入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審依系爭

房屋課稅現值及坐落基地之公告現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4,199,500元,加計游馬秋分起訴請求682,000元後,裁定命游

榮三及游馬秋分補繳裁判費37,818元;另據此核定游信興反訴訴

訟標的價額並命其繳納裁判費42,580元等節,有原審繳費收據、

裁判費審核單及補費裁定可參(依序見原審訴字卷卷首內頁、2

、58、101、104頁)。惟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游榮

三提出永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核定為1,418,911元

(見外放鑑定報告書),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游信興等2人亦遵

本院所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見本院卷145頁正反面)

。嗣游信興等2人不服本院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就

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1,

418,911元,再加計游馬秋分請求不當得利213,033元部分,共計

1,631,944元,已逾上訴第三審之150萬元門檻,應繳納第三審裁

判費25,854元。惟游信興等2人僅繳納22,587元,尚需補繳裁判

費3,267元(計算式:25,854-22,587=3,267),茲限游信興等

2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至原審命游榮三補繳裁判費或命游信興繳納反訴裁判費部

分,均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計算之裁判費,並無短繳之情

,併此敘明。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4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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