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郭茂松
- 上訴人
- 袁陳美
- 上訴人
- 袁恩澤
- 上訴人
- 袁世澤
- 上訴人
- 袁惠澤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柏瑞律師
- 上訴人
- 吳信德
- 上訴人
- 吳信宏
- 上訴人
- 吳俊騰
- 上訴人
- 吳瑞雄
- 上訴人
- 朱思嚴
- 上訴人
- 附帶上訴人 吳岳峯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追加 被告 阿圖麻油雞即鄭明鈴
康和牙醫診所即孫奕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郭茂松、袁陳美、袁恩澤、袁世澤、袁惠澤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判決就被上訴人朱思嚴部分,只計算起訴後至返還土地日之不當得利,未將起訴前五年之不當得利列入,與原本判決應返還前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起訴後每月應返還之不當得利意思不符,顯有誤寫、誤繕之情形,為此聲請判決第15頁第4點應增加「郭茂松等5人得請求自起訴日前即99年11月9日前五年之不當得利為380,160元。是郭茂松等5人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總額為499,687元,其中郭茂松49,969元,袁陳美等4人共449,718元」,並更正判決所附不當得利附表等語。
三、查本院前揭判決,係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所為之判斷,非屬誤寫、誤算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