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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

上訴人
郭茂松
上訴人
袁陳美
上訴人
袁恩澤
上訴人
袁世澤
上訴人
袁惠澤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上訴人
吳信德
上訴人
吳信宏
上訴人
吳俊騰
上訴人
吳瑞雄
上訴人
朱思嚴
上訴人
附帶上訴人 吳岳峯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追加 被告 阿圖麻油雞即鄭明鈴

      康和牙醫診所即孫奕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郭茂松、袁陳美、袁恩澤、袁世澤、袁惠澤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判決就被上訴人朱思嚴部分,只計算起訴後至返還土地日之不當得利,未將起訴前五年之不當得利列入,與原本判決應返還前五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起訴後每月應返還之不當得利意思不符,顯有誤寫、誤繕之情形,為此聲請判決第15頁第4點應增加「郭茂松等5人得請求自起訴日前即99年11月9日前五年之不當得利為380,160元。是郭茂松等5人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總額為499,687元,其中郭茂松49,969元,袁陳美等4人共449,718元」,並更正判決所附不當得利附表等語。

三、查本院前揭判決,係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所為之判斷,非屬誤寫、誤算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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