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呂睿庭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俊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芃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光美
- 訴訟代理人
- 法律扶助徐瑞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所命給付」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